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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水泥引纠纷工商调解获赔偿
作者:朱海 管颖娇 范水亮


    ■管颖娇 范水亮本报记者 朱 海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水泥质量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
  申诉 今年2月25日,丰城市桥东镇七里村村民陈某到丰城市工商局申诉,称其此前在同村水泥经销商蔡某处购买了6吨水泥,用于倒地脚梁。不料使用后发现,水泥和沙卵石不结合,倒好的地脚梁表面干燥易碎,于是他怀疑水泥质量有问题,请求工商机关帮助处理。
  结果 接到申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刻赶到陈某家中进行现场勘查,通知陈某暂停房屋建设,并依法封存陈某尚未使用的该批次水泥,抽取样本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认定,该批次水泥不符合民用建筑水泥标准强度32.5#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水泥。
  经过工商人员多次调解,最终,水泥经销商蔡某同意赔偿陈某损失费1万余元,这起历时3个多月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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