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豆浆门”事件呼唤传统食品国家标准
作者:李克杰


    ■李克杰
  近日,肯德基“豆浆门”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中国肯德基公司承认,除北京地区以外,肯德基的醇豆浆均是由豆浆粉调制而成。肯德基的“豆浆门”尚未平息,事件又升级扩大,永和和真功夫等知名快餐企业均承认,其所售豆浆为豆浆粉调制而成。知名快餐店价格昂贵的豆浆竟由豆浆粉冲泡而成,让不少消费者感到愤怒,他们认为这么贵的豆浆,当然应该是现磨的(据8月4日《北京晨报》报道)。
  豆浆是我国的传统食品,至今已有1900多年的历史。对于豆浆是什么、应当怎么制作,悠久的历史已经赋予它约定俗成的概念和内容,这不仅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而且也已录入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豆浆”的解释是:食品,黄豆泡透磨成的浆,加水去渣煮开而成,也叫豆腐浆或豆乳。这说明豆浆主要是用黄豆即大豆浸泡磨碎制成的,它的直接原料是大豆而不是大豆的加工品。我们注意到,肯德基在推出 “醇豆浆”时的宣传中曾称“特别精选东北优质大豆”,而其原料实为豆浆粉,这明显涉嫌虚假宣传,构成商业欺诈。
  从法律上讲,肯德基的“醇豆浆”商业广告不仅有商品名称,而且标明了商品价格,已符合要约的规定,应当视为要约。消费者进店付款购买后,双方即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且 “醇豆浆”这种商品的名称、成分、数量、价格都是由肯德基单方决定,消费者没有讨价还价余地,因而它也是一份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显然,对“醇豆浆”该如何制作发生争议时,依法应当按照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即 “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既然如此,消费者维权就是顺理成章的。然而,就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情况及有关执法司法部门的执法水平而言,消费者要有效维权却是不易的。首先是证据的问题。毋庸置疑,受害消费者数量是庞大的,应当说有多大的销量,就有多少个消费者受欺诈。但事实上,许多消费者日常用餐后不保留发票或小票。没有证据证明你消费过勾兑豆浆,就无法获得赔偿,甚至连立案都不可能。同时,我国目前没有公益诉讼立案规程,不可能有一个部门或者团体代替广大消费者进行诉讼,向公然欺诈的商家讨回公道。
  其次是豆浆国家标准问题。虽然从理论上可以得出,用豆浆粉冲泡而成的豆浆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豆浆,但那只是法理推论,我国至今没有豆浆的国家标准,因而称“勾兑豆浆非豆浆”的依据不够坚实。如果依据我国仅有的一部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标准看,用豆浆粉勾兑的豆浆不仅不叫豆浆,而且也不能叫“调制豆浆”,但它只能适用于深圳市,该市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权。
  连日来相继出现的肯德基 “豆浆门”、味千拉面“骨汤门”事件强力呼唤国家出台传统食品及现做即食食品的质量标准,以有效规范快餐行业经营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豆浆门”事件呼唤传统食品国家标准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