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的实际案例,解读金融保险消费维权要点
■思 法 本报记者 张文章
面对不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普通民众销售的金融理财、保险产品,金融行业经营单位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不久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以该法院审理的实际案例,为百姓解读了各类金融保险消费维权要点。
关于理财产品纠纷——
购买理财产品要充分考量风险
●典型案例 消费者吴某在报纸上看到厦门市一家银行的广告,称该行新推出一款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8.02%,收益率波动范围为正负6.36%,期限两年。看了广告之后,吴某到银行签订了《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买了31万元该理财产品,同时,应银行要求,吴某还填写了《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今年3月,该理财产品到期,但银行只支付本金31万元及收益7998元。吴某认为银行没有兑现购买时的年收益率承诺,要求查看投资记录,被银行拒绝。于是,吴某到思明区法院起诉,要求银行依约支付理财收益41726元及逾期支付损失。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理财产品说明书上显示该产品类型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还注明“预期收益率是根据设定的情景条件模拟测算得出的参考数值”。从这些字面含义可以理解,该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安全,而且收益率也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同时,吴某在《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已签字确认自己已阅读风险提示书,充分了解并清楚产品的风险,愿意自行承担办理该产品导致的相关市场风险、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
思明区法院同时认为,银行有义务对“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含义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有必要在“预期收益率”数字旁边的显著位置明确说明,“有关预期收益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时实际可以获得的收益,也不构成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银行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该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得到解决,吴某撤回了诉讼。
●法官提示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面向不具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普通民众发行产品时,有义务对金融产品的含义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忌因为广告宣传中的个别词句产生购买冲动,一定要仔细研读产品的详细说明和风险提示,选购自己真正需要的产品。
关于银行卡纠纷——
银行应加强金融服务设备安全管理
●典型案例 原告金某申领了被告某银行发行的银行卡,2008年11月2日,其卡内余额为80599.83元。后由于他人在被告ATM机上安装了非法复制设备,导致原告银行卡信息被复制,其卡内的8万余元被他人盗取。金某将有关银行诉至思明区法院。被告银行认为,不能排除原告授权他人取款的可能,但又拒绝提供监控录像。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鉴于监控录像是唯一可以再现取款场景的重要资料,根据规定,被告持有证据却拒不提供,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故一审判令银行赔偿原告相应财产损失。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围绕ATM机、POS机、网上银行引发的信用卡纠纷、金融犯罪日益增多,主要体现为在ATM机、POS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克隆”受害人银行卡,或设置钓鱼网站骗取银行卡信息,然后窃取持卡人账户资金。鉴于此,银行应加强对ATM机、POS机、网上银行的系统安全管理和维护;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身份证和密码,提高警惕性。
关于保险产品纠纷——
重要口头协议要落实在书面上
●典型案例 厦门市某公司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双方在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规定,“本保单项下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依据保险条款规定正常赔付”。但该保险合同“一般条款”中又约定,“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聘用员工伤残、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后来,这家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作业时不幸摔落死亡。出险后,保险公司认为,员工的摔落死亡是在安全网已拆除的情况下作业施工发生的,依据一般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责。思明区法院在审理这起诉讼案件时认为,按照特别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中应适用特别约定条款,故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较强专业性,多数术语不为民众熟知,而纠纷的产生往往缘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或者没有仔细阅读条款。为保护投保人利益,防止保险合同不当订立,《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尽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民众在购买保险时,应逐条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一旦有疑问应积极询问保险代理人直至弄清为止。不要轻信保险推销员的口头承诺,对双方口头达成的重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增补到保险合同中。另外,保险公司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必须用粗体字、口头提醒或者书面笔录等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对于这些重要内容更应重点阅读,透彻理解并在旁边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在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护
●典型案例 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40万元,期限1年,月利息为3.5%。被告到期未还,原告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本息。李某辩称,其只收到原告借款255578元,其余款项都被原告预先抵扣利息,而且借款利息过高。法院审理认为,从被告出具的收条可以认定,被告确实收到原告现金40万元,但是合同约定月利率3.5%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故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民间融资相对于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由于借贷自由度大,违法和违约情形时有发生,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因此,民间借贷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和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出借人在借款前应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好能够找到有实力的担保人签字担保,或者在借款合同中设置财产抵押或质押。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