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会同河北省消协对一起消费纠纷进行调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本报记者 李 建
乘车时放在行李架上的笔记本电脑被盗,而犯罪嫌疑人是开车后10余分钟即下车的乘客。承运人开车后允许乘客下车是否存在过错?乘客自带物品丢失,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围绕上述问题,消费者刘女士与石家庄运输总公司分歧较为严重。日前,本报记者会同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对这起消费纠纷进行了调查。
失窃———
包里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
刘女士的儿子小聂在河北省保定市某高校读书。5月6日下午,小聂从保定客运中心站乘坐石家庄市运输总公司六公司所属牌照为“冀A28569”的大巴车返回石家庄。当时,小聂将随身携带的价值78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辆行李架上。小聂称,电脑内保存有他自己大量的产品设计初稿和设计方案。
车辆驶入石家庄市区后,小聂在槐安路与平安大街交叉路口附近下车。随后突然想起笔记本电脑遗落在车上,连声示意司机停车。小聂告诉记者,当时司机用手势表示不能再停车,并告诉他可在前方适宜地点等候,但此后车辆却未作停留。小聂忙通过电话告知母亲刘女士,二人随后赶往石家庄市客运总站寻找电脑下落。然而,车站现场调度告诉他们,“冀A28569”大巴车已离开车站。
此后,经与石家庄市运输总公司六公司调度人员交涉,刘女士和儿子小聂见到了遗落在车上的电脑包,但包里的笔记本电脑已经变成了两瓶矿泉水。对方人员建议刘女士报警。
随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和石家庄运输总公司保卫科技术人员帮助,刘女士和儿子小聂通过车上的监控录像看到了笔记本电脑被人掉包的全过程:
该车发车前几分钟,两名男子先后上车。14时15分该车启动,14时20分,两男子开始作案。几分钟之内分别将左右行李架上的两个黑包(其中一个是小聂的电脑包)取下,将包内物品取出装在自己包内,随后又将电脑包放回行李架上。14时25分,其中一名男子像是在拨打手机,从后排走到司机旁边,和司机说了两句什么,司机随即停车,两人各背着一个黑包下车。
分歧———
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已经启程的直达班车,司机任由乘客自由下车,刘女士对此认为,上述情况表明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保护责任,对车上财产被盗存在过失。因此,刘女士要求承运人按照被盗电脑的价值赔偿损失。
石家庄市运输总公司在不久前发给本报记者的采访函回复中,对允许窃包嫌疑人中途下车解释称,乘客是消费者,消费者有选择接受服务和选择不接受服务的权利。因此乘客要求中途下车,只要不违反规定,驾驶员会尽量满足。
该公司同时表示,乘客财产分为托运行李和自带物品。任何交通工具对乘客自带物品只能做到提示提醒“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该车安装有影像记录设备,前挡风玻璃上方明显位置有提醒旅客“保存好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谨防扒窃和被盗”的标牌。乘客遗失物品后,工作人员积极帮助查找,并帮助乘客提供了相关报案证据,这说明该公司已尽力在帮助乘客减少损失。
据介绍,今年6月中旬,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已向石家庄市运输总公司发出调查函。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司尚未接受省消协调查调解。
说法———
均有过错双方分担责任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陈肖言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存在管理责任;一旦旅客自带物品发生毁损灭失,而承运人对此又存在主观过错的,即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起纠纷中承运人对乘客自带行李失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呢?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廉军认为,按照《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站直达终点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车”。也就是说,本纠纷中客运车辆是不应当允许旅客中途下车的。而根据司机反映“有急事需要提前下车”的是一个人,最终下车的却是两个人的这一反常情况,司机没有进一步核实,未提醒乘客检查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存在一定过错。
陈肖言律师认为,本纠纷中的乘客也有一定过错。首先,作为自带物品的实际控制人和所有权人,对物品丢失存在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另外,在没到站的情况下要求提前下车,导致延后发现物品丢失,给后续工作造成一定障碍。因此,对于已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与乘客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进行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