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今年4月,徐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5月1日、5月2日到某地旅游,该团同行的还有11名成年人、3名儿童。5月1日,在徐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与同行的14名游客被转至其他旅行社。由于堵车及导游安排不当,徐女士及全团40余人直到晚上7点左右才吃上第一顿饭,5月2日凌晨2点才入住,早上吃过早餐后又坐车返回北京,全程没看景点。
徐女士说,报团出游本为在假期享受休闲快乐,结果什么景点都没有看,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
———◆回 答◆———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认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有关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此外,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在本纠纷中,徐女士一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旅行社转团,其知情权受到了侵害。此外,因组织不利,徐女士在被转团后未能到合同中约定的景点进行旅游,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承诺,该笔费用未发生,旅行社应如实将其退还给徐女士。
至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王百党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该法律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而侵害人身权益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旅行社转团的行为未对徐女士的上述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无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旅行社应向徐女士支付团费总额25%的违约金并退还其未发生的团费。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