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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烟被拘”何时不再是新闻
作者:何永鹏


    ■何永鹏
  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获悉:近日,有23人因在该市商场超市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而被警方行政拘留。据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员介绍,在山东省其他地市,也有个别烟民不听劝阻而被警方拘留。(据8月16日《人民日报》报道)
  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警方对上述吸烟者采取拘留措施的做法,支持者有之,质疑者也有之。质疑者认为被拘留者只是吸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此处罚过于严厉;支持者认为,吸烟可能导致火灾,处罚重些有利于消除消防隐患。
  笔者认为,警方的做法合理合法。据消防专家介绍,烟头表面温度可达200℃至300℃,如果遇到易燃气体、液体,很容易引起燃烧或爆炸。在大量火灾中,吸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为杜绝人为火灾事故的发生,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消防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济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处负责人介绍说,加油站、加气站、大型商场超市、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以及大型家具和建材市场等,都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对在这类场所抽烟的,以前一般予以警告或罚款,但是警示效果并不明显,一些人明知故犯,有的心存侥幸”。
  “吸烟被拘”成为人们关注的新闻并引发争议,反映了两个引人深思的事实:一是各地有关部门对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吸烟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大,“吸烟被拘”还是稀罕事儿;二是公众消防意识有待加强,不少人对《消防法》的上述内容知之甚少,有人因此对执法部门对上述吸烟者采取拘留措施是否合理提出质疑。
  鉴于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对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吸烟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者坚决予以拘留的顶格处罚。同时,深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消防知识及《消防法》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让越来越多的人对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吸烟行为坚决“说不”。这样一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吸烟被拘”将不再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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