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
本报南京讯(胡 婕 记者薛庆元)近日,记者从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主要针对公交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两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对比2003年《南京市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此次出台的《条例》新增规定,乘客乘坐出租车,如果司机不给刷卡可以拒付车费;乘客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驾驶员有权拒载等。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南京市具备刷卡条件的出租车有4500辆,大约到今年年底,南京市绝大部分出租车都可以实现刷卡付费,而是否准许携带宠物乘车的主动权则交给了驾驶员。
一些城市发生公交车自燃后,各地都加强了对公交车安全的重视。《条例》将救生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明确列为公交车必备的安全装置,并明确规定了公交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和监管责任,更利于公交车安全。此外,为了方便居民出行,《条例》还对公交车停靠站的设置作了严格限制。比如,同一线路站点间距一般为500米—800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100米左右;在有条件的路段设置港湾式停靠站;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同一站名等。
针对居住小区经常出现公交车客运设施配套不到位的情况,《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确定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并不得擅自变更;分期开发的,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成前,应当设置过渡公共汽车站点设施,且规划条件确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