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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合同已签订健身中心单方提价是否合理
作者: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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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王先生和某健身中心签订了两年的健身合同,包括游泳和器械锻炼等。此后,王先生经常去某健身中心健身。但在第二年,某健身中心提出,由于场地租赁费提高,王先生的健身相关费用也得涨价。
  王先生认为,某健身中心此举是违约行为。某健身中心则称,涨价有不得已的苦衷。双方协商不成。
  王先生想问,某健身中心能否以场地租赁费提高为由,提高他的健身费?如果诉至法院,他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
———◆回 答◆———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大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健身中心与王先生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与场地提供方属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单方不能擅自变更,否则便属违约。
  上述纠纷中,王先生与某健身中心签订两年合同,且健身相关费用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健身中心以与场地提供者间的纠纷为由,要求王先生增加健身费用的说法毫无道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某健身中心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也可选择中止合同并获得损失赔偿。
(郑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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