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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克隆存款丢失储户诉银行获全赔
有关律师认为,法院应对此类案件统一判罚尺度,只要银行未尽充分的安全义务,就判银行承担全责
作者:黄劼


    ■本报记者 黄 劼
  取钱发现银行卡内两万多元丢失,原来是持卡在ATM取钱时遭克隆,密码泄露之故。广东省东莞市消费者谢先生为此将相关银行诉至法院。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对此负全责,赔偿谢先生所损失的银行卡存款并支付相关利息。
  ●诉讼案由 去年12月,家住东莞市高埗镇的谢先生拿着银行卡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高埗支行营业处ATM机取款,不料该取款机被犯罪分子安装了读卡设备和微型摄像头,谢先生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被泄露。犯罪分子利用所窃取的信息,克隆了谢先生的银行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道滘支行的取款机中分9次,以及3次网络转账取走谢先生银行卡内2.35万元,并付99元手续费。
  今年2月,谢先生准备取钱时,发现卡内余额只有42.8元。谢先生立刻挂失,并立即报警。2月25日,谢先生将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建行东莞分行和工行东莞市道滘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的银行卡中丢失的所有存款和利息。
  ●法院判决 此案庭审时,由于案件还未侦破,银行方面认为,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等待公安机关侦破案情后再作处理。而谢先生则认为,银行方面存在很大的过失,双方作为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护储蓄用户的利益。
  7月20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谢先生只与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作为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其未能及时发现其取款机被他人安装类似读卡器的物体,导致谢先生银行卡相关信息被盗取,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对谢先生的损失负全责,返还谢先生23599元及利息。建行东莞市高埗支行不服,已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银行未尽安全义务应担全责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发生多起类似案件,但法院的判决却不相同,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方面承担两成责任、有的是四成责任、有的是八成责任。法院认为储户没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也有一定的责任。
  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太真认为,银行有保护ATM机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银行方面对ATM机监管不力,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在ATM机上安装读卡设备和微型摄像头,获取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并克隆银行卡取走储户银行存款。对此,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对此规定相当模糊,导致目前司法界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尺度不统一。
  “类似案情判决不一的情况应引起重视,法院应该统一判罚尺度。”陈太真说,“按照谁失责或者说谁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谁就应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银行方面应管好ATM机,只要银行未尽充分的安全义务,类似情况就该判银行承担全责。” (黄 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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