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草案稿)》有望于9月出台并实施
本报讯 近日,笔者获悉,教育部拟定的《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草案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历经了几次征求意见后,有望于今年9月出台并实施。
高校章程可以说是高校的“宪法”。而制定高校章程早在1995年实施的教育法中就有明确要求,但至今在全国的2000多所高校中,只有十几所制定了章程,其余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在内的多数高校仍处于起草、酝酿阶段。
“高校章程主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高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章程来回答。”
据了解,该暂行办法规定,章程是高校依法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高校应当依法、依章程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并接受监督,而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时也应以章程为依据。
高校章程应当体现自主管理的原则,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保障与监督机制,反映和巩固学校在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等方面的特色;应当科学设计学校内部组织结构、规范权力运行规则、合理精简管理职能、促进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此外,高校章程应当包含高等教育法规定事项,如办学宗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在办学自主权上,该暂行办法规定,高校章程应当规范以下事项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如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制定学校规划以及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等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另外,高校章程还应该规范和完善学校内部决策机制,以及学术管理机制、民主管理机制。
在制定上,该暂行办法规定,高校章程要经过公开讨论,征求教职员工、学生以及有关各方的意见,并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讨论,之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最后提交学校领导机构审定。
另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校,其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科层次以上的高校章程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核准。 (辛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