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游 婕)发生交通事故,为索赔车辆维修费用,孙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张先生主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作出其赔偿孙先生3600元车辆修理费的判决。
2010年3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一路口处,张先生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孙先生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孙先生与张先生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写明张先生负全部责任,但没有填写“伤情及物损情况”。同月8日,孙先生将车送修理厂维修,支付了3600元车辆修理费。随后,孙先生将张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3600元车辆修理费。张先生辩称,事发时双方车速都不快,两车相撞非常轻微,孙先生的车没有任何损坏。张先生上诉认为涉案车辆没有损坏,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驳回张先生的主张。张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孙先生与张先生已在事发现场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事故中的两车都是一般轿车,在质量与体积方面没有巨大差距,而且都是车头受损,损失应基本相当。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中“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虽然是空白,但也不能认定两车在碰撞后没有发生损失。结合诉争车辆的维修时间及部位,法院对孙先生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予以认可,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没有损坏,对他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提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常常通过签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明确责任,以快速处理纠纷。与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内容都是当事人填写,包括其中的“伤情及物损情况”一项。实践中,当事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签订时,常常仅明确双方责任,而忽略对“伤情及物损情况”的描述,事后双方常会为此产生纠纷。因此,法官提醒车主,机动车事故双方在签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时,切莫忽略对“伤情及物损情况”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