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通讯员 康军)8月15日,家住湖北省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的刘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2盒酸奶,每盒价格3.8元。付款之后,刘女士回到家开始饮用,可是刚喝几口,就隐约感到味道有点不对。她看看包装,发现酸奶已经过期好几天。
当天下午,刘女士就带着过期酸奶和购物发票,来到超市进行交涉。经过查验,超市方当场承认销售给刘女士的酸奶已经过期,并迅速将过期酸奶下柜。
该超市向刘女士表示了歉意,并同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刘女士按照“退一赔一”的方式进行赔偿。刘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对此,超市予以拒绝。刘女士投诉到了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最后,该超市对刘女士所购的酸奶“退一赔十”。工商执法人员表示,下一步将对超市销售过期酸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