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扬
一度备受关注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现在似乎逐渐被舆论冷落。而按照计划,这项工作时间跨度一年,目前只是开了个头,尚处于调查摸底阶段,摸底情况将于9月份公布。当此之时,舆论监督不能松懈,以免此次专项清理重蹈“刮一阵风”的覆辙。
日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答复市人大代表 “取消高速公路收费”的建议时称,高速公路收费起到了调节交通流量的作用,如果取消收费,必将对上海市中心城区路网造成巨大的交通压力(据8月22日《东方早报》报道)。
尽管这样的理由像借口,难以令人信服,咱且不去说它。客观而言,在目前情况下,要求全面取消高速公路收费,用意虽好,但却过于超前了,这样的意见不可能被采纳。我的意思是,高速公路收费毕竟是有法规依据的,与其要求取消目前尚不可能取消的这一收费,不如将矛头指向那些没有法规依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目前,有不少城市在收取进城费,并且长期堂而皇之地收取。譬如上海市、浙江省的杭州市、嘉兴市等。上海市的进城费是30元/车次,外地车辆每进一次收一次;杭州市的进城费是25元/车次,外地车辆哪怕只是路过市区也要收费。
如果非要给进城费找个理由,那么唯一可以摆上台面的理由大概是,外地车辆进入本市市区,占用了本市道路、桥梁、隧道,理应缴纳城市道路通行费。好吧,即便如此,我们来看看前不久宣布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
根据五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在清理内容中明确规定“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各个城市收取的进城费中,既包括城市道路通行费,也包括教育附加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很明显,按照五部门通知要求,当外地车辆即将进入某个城市时,设在市区外的公路收费站(点)不能代收进城费,也不能将车辆应缴的公路通行费与城市道路通行费捆绑收取。
进城费是一种容易引起攀比的收费,A城市车辆进入B城市要留下“买路钱”,A城市当然可以以牙还牙,效仿B城市收取进城费——你收我的钱,我收你的钱,一报还一报,只不过掏钱的都是车主,收钱的都是各有关部门。进城费以邻为壑,损害车主利益,具有地域歧视色彩,是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其不合理性还表现在,很多外地车辆是运送大米白面、蔬菜水果、肉禽蛋奶的货车,进城费看上去是向这些车辆的车主收取,实际上每一分进城费都会被摊进货物成本,体现在物价上,最终由这个城市的市民买单——这恐怕是对涂满地域歧视色彩的进城费最大的讽刺。
从这个意义上说,进城费同样关乎货物流通成本,关乎物价、CPI和通胀压力。既然五部门通知中有明确要求,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就不能将进城费漏掉。社会舆论在关注公路收费的同时,也要紧紧盯住进城费,看看这项不合理的收费能不能被专项清理的东风吹得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