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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美元3年变成4800美元东亚银行如此理财遭质疑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听信东亚银行销售人员“30%固定年收益”的宣传,大连消费者于女士拿出丈夫出国务工挣的1万美元购买了该行的“利财通1”理财产品。然而,这款原本宣称两三个月就能达到预期收益率,从而结束运作的理财产品,却一直拖到2010年10月到期。经过东亚银行3年的专家理财,于女士投入的1万美元横遭腰斩,仅余本金4800美元。

  购买“利财通1”遭遇巨亏

  于女士通过本报与腾讯网联合主办的315消费投诉绿色通道投诉称,2007年9月,她看到东亚银行大连分行在某报纸刊登的“利财通1”广告,遂到该行咨询。接待她的王经理向于女士描述了该产品的美好前景。王经理向于女士承诺,该产品只有汇率和收益风险,本金有保证。王经理还向她许诺,2个月后钱就能取出来。
  这次咨询让王女士颇为动心,出于对外资银行的信任,她随即取出丈夫出国务工挣的1万美元血汗钱,买下了“利财通1”产品。
  2个月后,于女士给业务经理打电话询问情况,业务经理说运作的不好,让等1年半。1年半后,业务经理又告诉于女士,因为金融危机,运作的还不好,还得再等1年半。到了2010年10月,于女士最终得到的答复是,本金只剩4800美元,加上分红,赎回时共计是5151美元。
  本以为银行专家理财会越理越多,谁知道不但钱没增加,本金还损失过半。这让于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于是,于女士找银行交涉保本事宜,银行让于女士再签3年延期协议。因为第一次购买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于女士这次向银行索要了合同仔细阅读。于女士发现,3年后有本金为零的风险,就坚决没有选择延期。在与东亚银行大连分行多次就赔偿本金事宜协商未果后,于女士向本报投诉。

  银行被质疑编造并涂改评估表

  记者了解到,“利财通”1期由东亚银行于2007年9月10日至9月27日在全国发售,这款结构性QDII产品与复星国际、大唐发电、中国人寿、招商银行等4只一篮子港股表现挂钩。当时,东亚银行促销“利财通”1期的口号是:捕捉中国经济起飞及北水南流的投资契机,紧跟“港股直通车”热潮,首月保证30%固定收益,有机会缩短投资期至2个月,可赚取年收益率15%红利收益。
  然而,这里的“固定收益”字样并不意味着“利财通1”是保本产品。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该产品在2008年年底,更是巨亏约90%,堪称史上最差。
  据了解,该产品由第二个月至结算日前的任何一个月度观察日,只要4只挂钩股票最逊色者的表现不低于-8%,投资者将提前或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得15%的红利收益。如果到一年半结束时,最逊色的股票下跌超过8%,但所有股票跌幅不超过30%,投资者的本金仍有100%的保障。如果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而这一切,没有人在购买前清晰地告诉过于女士。“我以为这是款保本,只有汇率和收益风险的产品,哪里知道这个产品保本是有条件的。”于女士说。
  于女士表示,直到购买行为完成时,东亚银行也没有向其出示合同等重要文件,能体现高风险、非保本的“条款与章则”。当时王经理匆忙让其在文件上签字表示阅读,这事实上已构成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签约的表示。东亚银行委托理财合同只有一份原件,包括委托单、适合度评估表、条款与章则全部保管在银行,不给客户合同是严重不平等,是重大合同漏洞,客户没有看到能体现高风险、非保本的“条款与章则”,如何知道风险?
  更让于女士气愤的是,东亚银行还编造她的客户适合度评估表。“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东亚银行伪造我的评估表,将没有股票投资经验的我,写成投资经验1至3年。我是幼儿老师,年收入竟写成10万-50万元人民币。”于女士说,“按照银监会的要求,我不符合买这种产品的必要条件,如果银行在销售产品时,本着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想这一切都不会发生。”据于女士说,在看到于女士的评估表不符合银监会的强制性要求后,东亚银行又一次涂改并形成了新的评估记录,将风险“中”改为“高”,投资期限“1-3年”改为“3年以上”。
  于女士说,银监会要求,银行应每个月给客户月结单。然而3年中,她从来没有收到,业务经理竟代她在开户申请书上签字,她真不敢相信,东亚银行对客户这么不负责任。

  银行坚称销售不违规

  对于于女士的投诉,东亚银行坚称,该行销售不违规。
  东亚银行有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该行大连分行对“利财通1“产品的销售流程和存档文件进行了自查,并未发现任何违规操作。客户认购材料包括理财产品申请表、评估及代客境外理财协议,材料齐全完整,认购材料上均有客户签字认可。
  东亚银行有关人士说,客户评估表上2处更改均系在正常操作流程中的更改,更改时客户也在场,并亲自在风险评估表上签名予以认可。同时,根据当时“利财通”产品发行时对产品适合度评估的要求,这2个选项的改动均不影响客户购买此款产品的评估结果,即当时的“条款与章则”中也没有规定均衡型消费者(更改前的选项)不可以购买该产品。因此,“我行认为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存在违规操作。”但对东亚银行“客户签字认可”的说法,于女士认为这不是事实。

  律师称银行方面有瑕疵

  记者了解到,像于女士一样,认为自己受到东亚银行误导的消费者不在少数,一些消费者甚至诉诸法院维权。
  2008年12月,杨家辉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东亚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将非保本产品“基汇宝”宣传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导致其本金亏损。杨家辉在法庭举证说,东亚银行并没有进行客户适合度评估,所有的选项都是由东亚银行在2007年6月21日私自填写的。委托协议书也只看到了最后的两页,前面所有的条款,银行业务人员并没有进行解释,各种空白选项也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的意思填写的。而且他是在6月19日签订的协议,银行出具的却是6月21日的协议。杨家辉认为,东亚银行既没有进行风险提示,也没有进行正确的适合度评估,而且没有向其提供任何理财计划明细记录。所以,由此产生的亏损应该由被告东亚银行承担。
  2009年4月,北京朱女士和王先生诉东亚银行“利财通”理财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合并审理,原告称银行方面不仅在宣传上用“固定收益”误导客户,还在客户提出止损后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同一年,上海市民周宏义也选择法律维权。周宏义提供的法庭材料显示,他签署相关购买协议的日期是2007年9月11日,而需要提前做的风险测试和“客户适合度评估表”,却在9月20日才正式签署。同时,另外一个重要的文件“条款与章则”理应在签委托协议的时候给消费者,可这个关于产品的重要文件,周宏义却是在诉讼开始后才看到。
  除了被质疑销售违规,东亚银还被客户认为隐瞒利益关系。购买人指出,“利财通”最差标的复星国际既不是行业领头的国企,也不是历史表现优异的股票,其票据发行人瑞银公司为复星国际的包销商(该股持有者),东亚银行为收款银行。但蹊跷的是,东亚银行在发售“利财通”时,不但没有披露上述利益关系,而且在事后否认利益冲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清会认为,科学的产品设计应该是风险大小匹配的,“利财通”与4只高风险概念股挂钩,程序上虽然合规,但产品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没有专家理财的稳健,倒像是拿投资者的钱去赌博,是很不负责任的行为。东亚银行作为挂钩股票的收款银行,又是挂钩产品的销售与管理人,类似双方代理,可能会因为利益冲突导致偏袒一方,不符合商业惯例。
  在高清会看来,风险提示是理财产品争议的焦点。严格地说,银行不但要签字确认,还应提供录音录像等其他方式,根据客户的知识水平,尽量详细周到地作出解释。客户适合度评估是银行区分合格购买人的重要依据,银行从保护客户的角度看,尤其要严格审查。不能仅凭客户陈述签字就认为银行尽责了,而应在询问的同时,要求客户提供证券开户及交易单据等相关资料,从中筛查出合格的购买人。
  高清会告诉记者,如果东亚银行没有向消费者提供重要合同文本,也没有做好产品净值等信息披露工作,那么不仅明显违反商业惯例,也与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相悖。
  本报对此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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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4 版:理财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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