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分析有关产品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
■本报记者 游 婕
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自带壁挂炉的商品房,用了4年多壁挂炉出现问题。业主认为壁挂炉是商品房的一部分,现在因产品缺陷给自己造成维修费等财产损失,便向开发商索赔维修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予以否定。是何原因?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法官。
■案件回放
业主索赔壁挂炉维修费
2004年3月21日,北京市消费者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合同附件中约定,使用分户壁挂燃气炉供暖。2004年12月31日,开发商交房,该房屋供暖设备为依马牌壁挂炉。2009年10月10日,程先生发现壁挂炉不能点火,便向壁挂炉的售后服务公司报修。第二天,售后服务公司上门进行了修理,维修单上内容显示“壁挂炉因电脑主板坏予以更换,其中配件费1050元、工时费50元”。
随后,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司赔偿部件费1050元以及维修费50元。
①一审结果
业主索赔诉求获得支持
审理中,开发商与程先生均未申请就质量瑕疵进行鉴定。
丰台区法院查明,依马牌壁挂炉宣传彩页上标明“超过15年的设计使用寿命”,开发商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采暖系统管道漏水、不热,保修期限两个供暖季”,依马牌壁挂炉用户手册(含保修卡)上注明“免费保修期限两年”。
2010年11月,丰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开发商和程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公司作为依马牌壁挂炉的销售者,应对程先生的经济损失1100元予以赔偿。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②二审结果
判令维修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二审庭审中,程先生表示,所安装依马牌壁挂炉宣传彩页上标明“超过15年的设计使用寿命”,现在仅使用4年多就出现故障,且壁挂炉电脑主板损坏属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开发商作为该壁挂炉的提供者,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开发商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壁挂炉存在质量缺陷,根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壁挂炉用户手册(含保修卡),该壁挂炉的免费保修期限为两年。程先生正常使用4年多,该壁挂炉已经过了免费保修期,开发商没有义务为业主免费修理,维修费应由程先生自行承担。
今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案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且壁挂炉已过免费保修期,开发商无义务为业主免费修理,应由程先生自行承担维修费。
③法官析案
该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胡新华告诉记者,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4个,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三是销售者对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过错,四是缺陷产品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案中,壁挂炉的销售者为开发商,买受人为程先生。壁挂炉不能点火是因为电脑主板损坏,并不能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直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应该由有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作出鉴定。但是,案件审理中,双方均没有就质量缺陷申请鉴定。胡新华表示,程先生所主张的财产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维修费,而不是指该产品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符合上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该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
胡新华认为,壁挂炉销售商的宣传彩页是商业广告的一种,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招揽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该壁挂炉的宣传彩页写明“超过15年的设计使用寿命”,但上述内容没有出现在壁挂炉供货安装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用户手册中,既不是合同的要约,也不是商家的承诺,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开发商受到宣传彩页的吸引,在所开发的商品房内安装该品牌的壁挂炉,再与程先生形成买卖关系。该宣传彩页的内容并非15年内保持零故障,15年也并非壁挂炉的免费保修期限。
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有别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程先生没有在合理期限或接受房屋后两年内对壁挂炉的质量提出异议,视为壁挂炉的质量符合约定。
胡新华解释说,质量保证期和保修期均是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期限,但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证期是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即合理使用寿命。在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损害,销售者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保修期是指销售者向消费者售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出现的故障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在保修期内,只要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销售者都要承担质量问题免费维修的责任。
胡新华表示,该案中,开发商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写明“采暖系统管道漏水、不热,保修期限两个供暖季”,依马牌壁挂炉用户手册(含保修卡)也写明“免费保修期限两年”,程先生的壁挂炉正常使用4年多,已过免费保修期。该案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因此,开发商无义务为业主免费修理,应由程某自行承担维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