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调研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害案件
本报讯(记者游 婕)在游乐园玩耍时摔伤,在游泳时被泳池瓷砖划伤……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儿童在游乐场所玩耍受伤的事情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儿童在游乐场所受伤害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该类纠纷的焦点主要是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
据昌平区法院法官张弘介绍,在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较为多样,有以游乐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的,有以经营者未及时维护相关设备设施给儿童造成伤害要求赔偿的。此类案件的被告主体比较固定,消费者起诉要求游乐场所对儿童受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时,一般将游乐场所的出租方或管理人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出租方或管理人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弘表示,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调解难度大。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问题主要是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受伤儿童的家长一般主张自己是付了钱把孩子托管给游乐场所的,游乐场所作为经营者有责任把孩子看管好,对于伤害事故应该负全部责任。经营者则认为,家长有看护好孩子的义务,孩子摔伤,责任在家长。在赔偿金额上,经营者一般只愿承担事故当日孩子治疗的费用,对日后复查等医疗损失及家长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
针对这类纠纷的上述特点,昌平区法院提出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强化经营者的责任意识。结合典型案例,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告知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其管理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
——建议经营者对游乐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完善经营管理,确保游乐场所内设施安全,以杜绝儿童受伤害事故的发生。
——建议监护人在带儿童到游乐场游玩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如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了安全事故,要留存现场证据,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