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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纠纷 谁来担责
作者:谢莉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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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市时举办试乘试驾活动越来越司空见惯,签署试驾协议是必经程序

■本刊首席记者 谢莉葳文/摄

  作为消费者最青睐的促销手段之一,免费试乘试驾活动已成为商家吸引目标消费群的惯用手法。由于新车购买者中不乏“老本新司机”、“新手开新车”、“新(车)女(司机)磨(合)头(回上路)”,诸多不可控因素频频导致试驾过程中意外事故发生。
  试驾车撞人撞车,到底该由谁来赔偿?签了免责协议,经销商是否可以免责?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主审法官游晓飞和高庆,结合近期几起试驾车纠纷诉讼案件,一一进行了点评,并提醒消费者试驾需谨慎。

单方事故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家免责

  作为北京限购之后第一批摇号的幸运中签者,去年刚刚考取驾照的姚女士,为方便接送女儿上学,今年5月来到海淀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20多万元的汽车,当即要求试驾。4S店销售人员查看了姚女士的驾照后安排了试驾,不料姚女士开出不到200米,就因操作不当撞到墙上,车头受损。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销售公司将姚女士告上了法院,索要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5万元。庭审中姚女士表示,4S店对车辆负有监管责任,购车试驾中造成的损坏,应由车辆销售方自行承担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判令姚女士赔偿汽车修理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1.5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双方并未正式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也未履行交款和交车的义务,故姚女士所试驾的车辆所有权仍归销售公司享有。姚女士因操作失误损坏车辆,构成了对销售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应赔偿其实际损失,包括修车费和车辆贬值损失。由于销售公司审查了姚女士的驾驶证,所提供的车辆性能完好,故认定销售公司不存在过错,不能减轻姚女士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汽车销售公司组织试驾活动时,应尽到注意义务,包括谨慎审查试驾者驾驶资质,详细介绍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所提供的车辆应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陪驾,必要时为车辆投保商业险,有条件的话还可设置专用的封闭场地,以减少事故风险。购车者则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驾驶技能、对场地的熟悉程度,再决定是否试驾。

三方事故
  试驾组织者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底,外企高管林先生准备将自己开了8年的私家车,换成一款心仪已久的进口车,恰逢该品牌4S店推出试乘试驾活动。试驾前,林先生被要求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经销商提供符合安全试驾标准的车辆,试驾者在按指定路线试驾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行车驾驶的一切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试驾过程中造成的对自身和他人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试驾者将承担全部责任。”
  当林先生驾车行至北京清河一路口拐角处时,车辆失控冲进人行道将行人王女士撞倒,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
  因索赔无果,王女士将林先生、汽车销售公司及试驾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多万元。
  虽然4S店在法庭上拿出试乘试驾协议书作为免责依据,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销售单位组织潜在购车人进行试驾是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故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4S店与林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作为侵权人,林先生对受害者王女士的损失难辞其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多数销售公司为避免纠纷,均事先与试驾者签订试驾协议,以明确划分双方责任。林先生与销售公司所签《试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仅对林先生和销售公司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协议之外的第三人。
  销售公司组织消费者进行试驾,是其商业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公司应与试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公司向王女士赔偿后,可依据《试驾协议》再向林先生追偿。
  ●法官提示:消费者签订《试驾协议》前,务必认真阅读协议主要条款和内容,读懂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销售者提供的《试驾协议》应符合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要求,单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特别强调的是,作为试驾车辆的所有者和受益者,签订《试驾协议》不能免除汽车销售公司对第三方的责任,为试驾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十分必要。

他方事故
谁肇事谁赔偿

  刚刚在北京郊区置业的小贾夫妇,为免受上班舟车劳顿之苦筹钱买车。反复比较后,小贾锁定两款价位相近的车型,打算去4S店试驾后再作决定。
  驾驶试驾车上路的小贾刚开出没多远,就被一辆轿车追尾了,不但试驾车被撞坏,还导致小贾的颈椎受伤,治疗共花了3万多元。交通队认定,后车司机马先生负全责,但马先生拒绝赔偿。4S店认为己方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也拒绝赔偿。小贾只好将马先生、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和4S店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贾没有证据证明4S店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全责方马先生赔付。
  ●法官点评:小贾为购买车辆而参与试驾,与4S店存在缔约关系,4S店应对小贾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4S店无法预测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亦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且已尽到了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基本保障性义务,故小贾的损失及4S店的损失均应由事故全责方负责赔偿。
  ●法官提示:消费者试驾时应按照指定的路线,避开道路拥堵路段,避免在上下班等车流量高峰期进行试驾。销售者可在试驾车辆的显著位置粘贴标志,警示其他社会车辆,尽量避免碰撞、刮蹭、追尾等事故的发生。

●记者手记

  试驾时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人伤,损失到底该由谁赔?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三起案例为我们从一团乱麻中厘清了头绪。
  首先是,谁肇事,谁赔偿。如果是试驾者撞人撞车,由试驾者赔偿。如果是消费者试驾过程中被撞,由肇事方赔偿。
  其次,与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同,试乘试驾过程中经销商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审查试驾者驾驶资质,详细介绍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所提供的车辆应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陪驾,必要时为车辆投保商业险等,否则视为经销商“有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试驾者的赔偿责任。
  再其次,签署 《试乘试驾协议书》,并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的借口,它的意义仅仅在于约束试驾者和经销商,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组织试驾的经销商负连带责任,与试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向试驾者索赔,也可以向经销商索赔。经销商如果先行赔偿,可以依照协议再向试驾者追偿。
  最后,如果试驾车上了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分担你的一大部分责任。2008年2月1日以后,国内交强险赔偿限额已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车辆的实际损失有时不仅仅局限于修理费。由于试驾车辆多为出厂不久的新车,如果仅仅是小刮小蹭的“皮肉伤”还算幸运,试驾者只赔偿修理费即可;如果是“伤筋动骨”的大事故,造成底盘、车架子变形,实际损失可能还要包括车辆贬值损失费。 (谢莉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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