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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3摊贩擅用“三门青蟹”商标赔了钱
作者:朱曙光 叶长杉


    ■朱曙光 叶长杉
  “现在哪里还敢用,不信你来我摊上看看!”浙江省温岭市摊贩陈永松等3人,曾因擅自出售标有“三门青蟹”商标和包装的青蟹,被“三门青蟹”商标持有人告上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双方自行调解,每人赔偿给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2600元。
  今年3月,陈永松等3人各自被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起诉:侵犯了“三门青蟹”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每人赔偿推广站经济损失2万元。
  在诉讼中,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阐述了“三门青蟹”是我国首个核准注册的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所有人为该推广站。该商标经三门县政府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宣传推广,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具备较高的品牌价值。据首届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论坛公布的数据,“三门青蟹”的品牌价值达31.91亿元。
  该推广站还阐释,“三门青蟹”虽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并不是在三门养殖的青蟹就能用“三门青蟹”商标。三门养殖的青蟹要想获得“三门青蟹”商标使用权,必须达到符合要求的养殖质量,再由该推广站允许并授权使用。该推广站在三门县范围外只授权专卖店使用“三门青蟹”商标。
  由于“三门青蟹”牌子太响,有不少不法商贩假冒该品牌销售青蟹。该推广站于去年11月委托一家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对温岭、路桥、椒江等地市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摊贩进行调查,对侵权的摊贩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从而为分别起诉索赔准备了第一手事实材料。
  温岭市人民法院分别对3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3被告答辩称,他们进货的青蟹确系三门养殖的,原以为标注“三门青蟹”是很自然的事,因为他们不知道“三门青蟹”是注册商标,更不知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也有专用权,并不是凡在该地域出产的青蟹都享有该商标使用权。他们说:“我们也是被真正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法商贩利用了。现在该推广站要求我们各自赔偿2万元,我们接受不了。”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告知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要求赔偿2万元的证据缺失,要求推广站降低赔偿金额;又告知陈永松等人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至于赔偿的金额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经法院调解,当庭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
  8月5日,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和陈永松等人自行达成了商标侵权纠纷的和解协议:一是被告今后停止侵权,二是每人赔偿推广站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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