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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份胜诉判决难护“薇薇”商标权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8月31日,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在京宣布,随着今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京都薇薇公司在美容院等服务上的“京都薇薇”商标已全部被撤销,这意味着京都薇薇公司今后不得在其经营的美容院上突出使用“京都薇薇”、“薇薇”等字样。
  据沈阳薇薇公司董事长王俊山透露,7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京都薇薇公司在美容院等服务上注册的第3562332号“京都薇薇JINGDUWEWEI及图”商标。这已是京都薇薇公司被撤销的第3个商标。至此,京都薇薇公司在美容院等服务上已没有商标,如果继续突出使用“京都薇薇”、“薇薇”等字样,将侵犯沈阳薇薇公司的商标权。下一步,沈阳薇薇公司准备在全国启动商标维权行动。
  “薇薇”商标之争前后历时近10年,每次均以沈阳薇薇公司的胜诉而告终。1997年,“薇薇WEIWEI及图”被核准注册。2003年前后,沈阳薇薇公司发现,京都薇薇公司在沈阳的加盟店突出使用“薇薇”字样宣传,并因产品不合格被有关部门查处。2002年8月,沈阳薇薇公司在北京提起行政确权诉讼。2003年2月,沈阳薇薇公司又向沈阳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2006年,辽宁、北京两地高院分别判决侵权成立,撤销1651834号“京都薇薇”商标。此后,沈阳薇薇公司要求撤销3562332号“京都薇薇”商标,北京高院于今年7月终审支持了其诉求。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在去年6月裁定撤销了京都薇薇公司注册的“环球京都薇薇”商标。记者了解到,京都薇薇公司尚未注册成功的一个商标,也已被沈阳薇薇公司提出异议。
  记者梳理相关判决书发现,法院认为“京都薇薇”侵权并应撤销的理由主要在于,两个商标均包含“薇薇”字样,“京都薇薇”中的“京都”常指地名,显著性不强。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美容院等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或认为两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两个商标构成近似,且京都薇薇公司有突出使用“薇薇”字样的行为。
  “这并非我要故意与京都薇薇公司过不去,而是该公司没有诚信,损坏了‘薇薇’品牌的声誉。”王俊山说。
  王俊山告诉记者,2006年京都薇薇公司败诉后,曾提出让其缓点时间,以便解决京都薇薇公司的加盟商问题。然而,京都薇薇公司此后却加速扩张,加盟店从30多家发展到120多家。
  “2006年京都薇薇公司侵权败诉后,不是尽快整改,而是对“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略作改动,重新大量申请注册,通过在医疗诊所、牙膏等类别上注册“京都薇薇”商标的形式,继续大量使用“京都薇薇”系列商标,并开展加盟活动,严重侵犯了沈阳薇薇公司的商标权。”握着6份胜诉判决,王俊山气愤地说。
  虽然沈阳薇薇公司在法庭上大获全胜,但由于其仅在沈阳开业,因此其他地方的“京都薇薇”是否侵权仍存在争议。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锋涛认为,虽然在其他地方没有“沈阳薇薇”,因此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一说难以成立,但京都薇薇公司注册的恶意是明显的。混淆并非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因素。京都薇薇公司如果使用上述字样,将阻隔消费者对“薇薇”商标与美容服务的联系,从而侵害“沈阳薇薇”的商标权。因此,一旦发现京都薇薇公司在有关商业活动及服务项目中,突出使用“京都薇薇”商业标志,沈阳薇薇公司就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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