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胡 婕 记者薛庆元)近年来,购物赠(返)券、积分返利、买一赠一等方式已成为一些商业企业误导消费者陷入循环消费陷阱的主要促销手段。近日,江苏省物价局就《明码实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部分条款直指商家促销潜规则。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首次就明码实价出台具体规定,许多探索性条款在全国尚属首次。
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时不得赠(返)购物券(包括电子券)。“经营者开展赠券活动,可以看作是对消费者的强制搭售或者强行服务行为,如果送券导致退货时,消费者将陷入无法退货的连环套中。”江苏省物价局反垄断科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送券活动所依据的价格是虚高的价格,违反了《价格法》第九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价格合理”的法律规定,因此应予禁止。
同时,第十二条还规定开展赠送(包括商品、积分等)活动的,赠送价值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10%,并应当标明赠送品的价格,成交价格按照消费者付款价格减去赠送项目的价值(价格)确定,赠送价值不超过1%的除外。“如果经营者的赠送是真实的,净让出10%的利润,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已经较高了。”该负责人表示,事实上,有的商家赠送商品的价值远远超过购买全额的10%,甚至买一赠一,足以显现价格虚高的严重性。而1%则是基于正常情况下的商家积分方式,可用于兑换小商品或者付停车费用,在限制虚高价格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规定》第八条“经营者以低于标示价格销售商品的,应当将标示价格降为成交价格”这条款引起市民的热议。该负责人解释称,讨价还价方式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违反了公平、公开的交易原则,因此《规定》将这一行为视同价格的调整。与此同时,经营者降低标示价格时不得有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使消费者产生降价误解的行为,否则就构成价格欺诈。
此外,《规定》对有会员价的商品实行一签两价的标示方式,在符合明码实价规定的前提下使用吊牌价,以及对商品促销活动后关于“原价”的定义等,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和规范,明确规定促销活动后的标示价格不得高于本次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交易价格。
据了解,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今年3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之后,上述部门又于5月6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消协根据当地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引导当地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参与响应《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逐步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据悉,该《规定》通过后将于2012年元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