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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加强租车合同监管
作者:高峰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高 峰 记者吴采平)国庆长假即将来临,随着租车自驾出行消费增多,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接到反映汽车租赁公司强行没收押金的投诉也随之增多。
  8月30日,消费者刘家骋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花桥店还租赁的一辆标致207轿车,双方逐项查验车况后发现,行车证丢失,租车公司扣下了刘先生1000元押金作为赔偿,理由是这辆标致207是广东牌照,需要将牌照和证件从武汉寄到广东省交管局补办行车证,来回需7天,每天停运损失120元,办证费快递费需200元。刘先生向广东省交管部门咨询得知,补办行车证只需一天的时间,仅收取10元的工本费用。刘先生遂于9月8日拨打12315投诉到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
  工商人员调查后认为,丢证应赔偿,但赔多少不能由汽车租赁公司单方定价,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实际停运时间和补证费用均无相关票据和账目记录,报价明显超出了实际费用。经工商部门调解,刘先生赔偿租赁公司一天的停运费98元以及补证费100元,合计198元,退还了多收的802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消费者投诉案例分析,汽车租赁公司在事故损失、交通违章押金方面也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
  今年2月,消费者韩先生租赁的车保险杠被其他车辆撞坏,对方赔了300元。还车时租赁公司却要韩先生赔偿1400元,理由是为顾客安全,须在一类维修站换全新保险杠,还要加上维修时的停运损失。如韩先生不交赔款办理还车手续,租赁费继续计价。经工商部门调解,租赁公司才退还了韩先生300元,并免收停运费。
  为此,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组织对辖区内汽车租赁公司使用的格式合同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普遍存在不平等条款事项。比如,租车公司可直接扣预付押金而无须租车人认可;租车人需自行承担1500元以内的事故损失;车辆盗抢或报废,租车人须支付新车购置款20%的费用,且从公安部门立案之日或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才停收租金。
  工商部门一方面指导租赁公司修改明显不利于租车人的合同格式条款,另一方面广泛征求汽车租赁消费者的意见,着手制定租车行业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减少租车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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