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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无端损坏消保委调解平纠纷
作者:贾军 韩娟 王照重


  本报济南讯(贾 军 韩 娟记者王照重)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消保委虎山路分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汽车发动机无端损坏引起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2月初,消费者张先生从青岛市李沧区一车行购买了某品牌货车,车行承诺当车行驶里程至5000公里时免费换机油,下次换机油为10000公里。5月初,张先生按时到车行为车更换了第一次机油并做了保养,确认该车一切正常。
  6月20日,张先生开车外出时,途中发动机出现咔咔响声,仪表显示缺机油,张先生下车查看,发现地上有少量机油,发动机盖还冒出少许白烟。张先生以为车要爆炸,急忙通知了车行并迅速离开。此时,张先生的车行驶里程为7028公里,距离第二次应更换机油的行驶里程数尚远。
  车行对张先生的车进行检测后认定是张先生个人使用原因造成发动机内活塞环等多个零件损坏,应自费修理,并告知张先生如不认同结果,可通过权威部门鉴定解决。张先生了解到,找权威部门鉴定费用不菲,车行也不同意垫付。交涉无果,张先生向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消保委分会求助。
  虎山路消保委分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
  车行最初对此不认同,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车行沟通,不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和谐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并单独约谈了当事人。最终车行同意为张先生免费更换发动机内活塞环等22个部件,总价值合计3万余元。更换零件后,由车行请原厂专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对新更换零件按三包规定实施售后服务,张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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