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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
私车将取消年限限制
作者:张震


  本报讯(记者张 震)日前,国家商务部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集一个月后,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有望落地实施。
  据报废标准规定,我国将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对于广大车主关注的私家车报废问题,征求意见稿对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并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注明报废行驶里程参考最大值为60万公里。
  征求意见稿中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以及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实际上,新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酝酿多年。在1997年实施的汽车报废标准中,对于私家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之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车辆技术水平的提升、车辆运行环境的改善,这一限制显得过于苛刻,不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
  因此,在2000年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中,虽然仍有年限限制,但是可通过年检延长使用期限,且将私家轿车的年限标准延长为15年。
  2006年,商务部首次就《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在2006年的版本中,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正式写入标准当中。这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但是在征求意见之后,新标准并未正式出台。
  此次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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