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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案一审判决
亮白增艳洗衣液质量合格
作者:李晓雨


  本报广州讯 10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质量合格,产品外包装标志符合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庭审围绕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添加的荧光增白剂CBS是否安全和产品外包装标志是否合规两个焦点展开,而法院也针对这两个焦点给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使用的荧光增白剂是二苯乙烯联苯二磺酸钠(CBS结构),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规定,经国家相关检测部门检测显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为合格产品。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也证明,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是安全环保的产品。而且,荧光增白剂早已在全球广泛应用于纺织、造纸、洗涤剂、塑料等众多领域,经长期使用和大量科学研究证明荧光增白剂CBS是安全环保的。综合各方证据,法院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不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
  法院认为,根据检测结果表明,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CBS不存在危险,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应当警示说明的范围,且含量极低,不是主要成分。因此,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可以不标注是否含有荧光增白剂CBS。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在不同时间段针对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做出的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该洗衣液PH值居中。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无刺激性,与产品外包装注明的“中性配方”、“护手护肤”相符。同时,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亮白增艳技术”、“轻松瓦解多种顽固污渍”、“安全环保”也得到相关证据一一证实。因此,法院最终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外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 (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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