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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休闲健身行业记名卡不设有效期限
作者:贾君


  本报讯(记者贾 君)11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对外发布《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2月1日起启用。
  据介绍,示范文本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健身会所和球类、游泳、瑜伽、技击等专业性休闲健身场馆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对于各方关注的休闲健身卡有效期限问题,示范合同文本明确,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对于健身行业所特有的年卡、季卡等时效卡,因其计费方式不同于其他卡种,示范文本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顺延有效期限的情形。
  对于经营者暂停营业、调整营业时间等问题,示范文本中明确了重要事项告知条款,要求经营者发生重要变化时,需以约定方式提前告知消费者,以免消费者受到损失。此外,就发生争议较多的转卡、换卡、补卡、退卡问题,文本中也设定了相应条款,由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协商填写,以利于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解决依据。本报将在周五A2版对此示范文本进行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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