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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 汽车消费者幸福指数待提升
作者:李方/文 郝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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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01年12月11日,在经历漫长谈判后,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入世十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黄金十年,也是推动世界经济稳健发展的十年。
  入世十年,中国的发展改写了世界经济版图,也渗透到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可以买到越来越便宜的汽车,可以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品及服务,与此同时,世界各地的人们看到了更多的“中国制造”。
  入世十年,中国以年产销1800万辆成为全球第一汽车产销大国,很多自主品牌汽车出现在百姓视野。汽车也不再是奢侈品,而成为了千家万户的代步工具。中国汽车消费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中国车企也在“与狼共舞”中成长。
  入世十年,中国汽车实现了从汽车弱国到汽车大国的华丽转身,但距离汽车强国依然相去甚远。技术落后、品牌力弱、汽车社会不够成熟依然是是中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几大障碍。
■本报记者 李 方/文
郝 军/摄
  在日前举行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中国汽车高峰论坛”上,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在回顾入世十年所取得的成就时感到由衷的欣慰:“很多人将2001年视为中国汽车进入平常老百姓家庭的汽车元年。”
  他认为,中国入世十年,汽车产业发展的最大功臣是中国的消费者,因为中国的消费者启动了中国的汽车消费市场,从而推动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但不可否认的是,与这种市场地位形成巨大反差的是,中国汽车消费者享受到的法规保护力度,仍远逊于美国、日本、德国等汽车发达国家。

权益保护向国际标准迈进

  入世之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距离迅速拉近。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出台了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入世第二年,2002年10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向社会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这是国家权威部门对汽车消费属性的正式认可,也是首次确认,汽车不再局限在生产资料范畴,已扩大到生活消费领域,汽车消费者的历史地位正式得到承认。
  2004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宣布,私人汽车是消费品。
  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1章第2条明确表示,“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第12章“汽车消费”第61条也表示,要“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2006年2月22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开了审理一起消费者状告汽车经销商将事故车当做新车销售的案件。本案中,消费者要求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主张退车并加倍赔偿要求。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经销商故意隐瞒新车属事故车的事实真相,将事故车充作新车出售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经销商赔偿消费者购车损失人民币25.96万元。
  2010年,实施了近6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计划升级。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与《规定》不同的是,这次修订的《条例》将“升格”为法规。
  汽车三包为我国消费者望眼欲穿、期待多年。2004年12月30日,第一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简称汽车三包)曾经露出庐山真面目——尽管在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便石沉大海。但从不久前举行的汽车三包听证会所透露的迹象看来,汽车三包的正式颁布已近在眼前。
  入世之后,政府主管部门及消费者组织初步建立了汽车质量问题申诉和举报系统,处理汽车产品争议和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汽车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有了大幅度提升。

法规环境难尽如人意

  2009年和2010年,中国汽车市场连续两年成为全球最大新车市场。如果单以规模来衡量,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与“全球老大”的市场地位形成巨大反差的是,与汽车消费有关的法规保护环境仍难尽如人意。
  对于这一现状,新华社资深记者南辰撰文指出,与成熟汽车市场相比,中国各类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措施无论是从政策的制定层面,还是现有政策执行层面都有待改进。很多有车家庭目前仍未能尽情享受到汽车生活的幸福。很多消费者的购车喜悦,很快就被退换难、维修难、修车贵等问题冲得无影无踪。
  不可否认,汽车是一种技术非常复杂的商品。而有针对性的、有足够威慑力的汽车三包法规和召回管理条例长期的缺位,造成消费者在与厂家、经销商的博弈中,往往因为举证难、鉴定难、退换难陷入尴尬。在这种背景下,厂家和4S店往往能轻松逃避本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就连“赠送”给消费者的一两次免费保养,也被他们看成是给消费者的一种“施舍”。
  近几年,中国家用汽车消费量逐年递增,已经成为一个家用汽车生产、消费大国。与此同时,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出现。近几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汽车消费的投诉量增加很快,2010上半年为6220件,2011年上半年为8235件,同期增长32.4%。其中,2010年三季度为3549件,2011年三季度为4069件,同期增长14.7%。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指出,很多厂家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剥夺消费者权利,把“三包”变为“一包”,再严重的问题也只管修,个别厂家隐瞒故障实际情况,多次修不好仍不予退换。“汽车消费者的尊严首先要依托于健全法律法规的全方位保护。”南辰认为,要想消费得更有尊严,离不开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行政监管等全方位的升级和完善。遗憾的是,目前,国内汽车消费者只能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比较笼统的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汽车三包酝酿十年的过程本身,充分折射出各方利益博弈的激烈过程。这意味着中国汽车消费者的“寻求尊严之路”还要走上一段时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与国外相比,国内消费者购买、保养汽车,花了比国外更贵的价钱,获得的权利不及国外的一半;消费尊严却经常受到强势厂家的伤害。其根源在于中国汽车消费者所处的法律保护环境未尽完善。
  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积累了一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熟办法,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美国人把新买的却经常出现问题的汽车称为“柠檬车”,把保护汽车的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称为“柠檬法”。
  “柠檬法”,又称汽车保用法,其出台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决策者意识到,消费者与本土整车制造商之间产生纠纷无力维权,转而购买国外品牌产品,影响到美国本土汽车产业发展,于是制定“柠檬法”来帮助消费者维权,将汽车产业发展和竞争引向正轨。
  美国各州都有一部自己的“柠檬法”,虽解释各有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即消费者所购买的新车出现问题,经多次返修同样的问题再现,那么这部车就属于“柠檬车”。对于购买到“柠檬车”的汽车消费者,他们有权向汽车厂家索取全额赔偿或者要求更换新车。
  以美国加州“柠檬法”为例,在新车购买之后的180天或行驶里程达到1.8万英里之前,车辆存在不足以致命的质量问题,汽车消费者在原厂或经销商处经过四次以上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要求汽车企业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汽车企业不得拒绝。
  而目前在欧洲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根据《指令》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其强制的最短的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延长担保期。若提供的产品不符合销售商允诺或消费者合理期望的特性,则意味着销售商没有履行其合同,则需承担更换、修理、降价处理或补偿消费者损失的责任。为享受《指令》所赋予的权利,消费者必须在发现不符合之日起的两个月内通知销售商。销售商对提供的产品存在不符合的情况负有责任。
  “国外通过法律来保障汽车产品质量,中国仅通过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认为,西方缺陷汽车产品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督,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于汽车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国外,直接导致多数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了“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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