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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消费者如果到还款日不能全额还清,将全额计利息。黑龙江省消协认为——
信用卡全额罚息规矩太霸道
作者:刘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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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传江
  目前,信用卡刷卡消费作为一种时尚在国内已日渐风靡,也影响着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然而,信用卡给消费者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消费陷阱,其中银行部分还款全额计息的规矩就备受指责。消费者消费后如果到还款日不能全额还清,将全额从刷卡次日开始到最终还款日计利息,而不是从你还差多少钱未还计算利息 ,即便差个零头没还清,银行仍以刷卡总额为基数计息。黑龙江省消协认为,银行此做法有失公允,属霸王条款。
  哈尔滨市消费者王先生2009年在招商银行办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万元。2011年的1月份分两次刷卡消费3万元,到期还款日是2月25日。2月24日,王先生因身上钱不够只还了2.8万元,3月7日将剩余的2000元还清。令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是,从2月26日到3月7日 不到10天的时间里,银行收取了他400多元的利息。经询问才得知,王先生有2000元未按期还款,招商银行却以王先生刷卡次日开始一直到3月7日,以总额3万元作为基数计算利息,而不是以2000元计算利息。王先生认为银行的做法没有道理:我已还了你银行2.8万,为什么还要把这钱视为未还而计费?银行解释说:我们就是这样的计费方式,这也是行规。
  黑龙江省消协投诉部佟新部长认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就意味着与银行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持卡人如在银行承诺的免息期内还清全部借款,则不承担利息,银行对持卡人逾期未还部分,收取相应利息是合理的,而对于免息期内已偿还部分借款后,银行仍以刷卡总额为基数计息,这种“部分逾期全额罚息”的规定,对于持卡人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霸王条款。
  佟部长认为,有关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方式的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也就是说,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是在没有和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有关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的条款也是在未与信用卡消费者商量条件下银行单方制定的,故涉及计息方式的该条款是格式条款,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法》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在信用卡领用过程中,银行并没有尽到向消费者说明信用卡使用的相关规则和注意事项,没有尽到特别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导致此类投诉不断。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诚实信用是一切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商业信誉远远高于一般的商业主体,以至于在与银行进行商业行为时防范心理比较弱,不会认为银行会预设任何的商业陷阱,更不会意识到银行会处心积虑的通过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来恶意的欺诈与其进行交易的对方。银行“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的制定显然超出一般消费者的“想象力”。
  银行作为“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的制定方,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要想使该规则变得真正的合理与公平,并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一定要履行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先合同义务。即,在订立合同时,银行应将该规则充分的、全面的、完全的通过书面的、口头的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并重视的方式,让消费者真正了解和理解该规则的真正意义和法律后果,而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使这种特殊规则进一步强化。就“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而言,银行完全有义务在规则的制定中强调在免息期内还款时,银行拒绝接收,或是在部分接收还款时,向消费者着重强调和提示“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这一特殊规则。只有这样,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才会认为银行履行作为规则和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履行的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案中王先生的行为明显的表明其并不了解招商银行制定的这一特殊的、与人们正常思维方式或生活经验迥异的商业规则;王先生不了解这一特殊规则本身又表明了招商银行没有充分的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招商银行在没有充分履行对该规则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就适用该规则“宰客”显然是违背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的。
  李律师强调说,银行利用“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规则进行“宰客”显然已经不仅仅是霸王条款的问题了,而是其利用这一霸王条款进行商业欺诈的问题了,而且这种商业欺诈已经成为既成事实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从王先生私权的角度,还是监管部门从公权力的角度都应当及时纠正,使获取不当利益的商业主体受到惩罚,及时遏制其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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