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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卡后存错款 诉求返还被驳回
作者:宋 硕 聂国春


    ■宋 硕 本报记者 聂国春
  程先生误将现金存入捡来的一张邮政储蓄卡内,与银行协商退款未果,于是将邮政储蓄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误存的7600元。记者于12月14日获悉,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7600元误存他人卡
  程先生称,去年6月28日和29日,他委托侄女程某持银行卡和现金到邮政储蓄银行北京海淀区支行存钱。第一次存入6200元,第二次存入1400元。第一次存款时,程某没有仔细核实银行打印的存款信息,即在交易单上签了字。第二次存款签字后,程某突然发现此卡与程先生的信息不吻合,随后报警。同时告知柜台服务人员,服务人员随即冻结该卡。
  程某存款的银行卡卡主是谁?卡又怎么会在程先生的手里?对此,程先生说,事发前,他在姐姐家时看到侄子拿着一张捡来的银行卡玩,就无意中把这张卡装进包里。他错把这张卡当成自己的邮政储蓄卡交给侄女去银行帮他存款,事后才发现误存到他人的卡里。
要求退还遭拒绝
  事后,程先生多次要求银行退还7600元存款,但均遭到拒绝。
  银行拒赔的理由是,银行方面并无过错。邮政银行称,两次交易的银行卡均是程先生的侄女提供,交易存单上均有银行卡的户名及卡号,根据存款自愿的原则,银行依据原告指令进行操作,对方没有审核信息就签字确认的行为应由本人自行承担,与银行没有关系。同时,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政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银行相关凭单的用户栏签名处,姓名均为程某签字,而存入的银行卡户名为王某。”程先生说。他认为,银行有责任核对银行卡上的信息,并在存款人签字后对照签名进行询问。他还表示,该卡早已被挂失,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
  为了讨回损失,今年9月6日,程先生一纸诉状将邮政银行海淀支行诉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损失的7600元。
银行未违约请求被驳回
  今年10月19日,这起蹊跷的储蓄纠纷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围绕银行卡是否挂失,银行有无过错,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程先生说,银行工作人员当时曾表示,已将卡冻结,而且这张卡是已挂失的废卡。但是在原告存款时,银行却违反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规定,明知这张卡系已挂失的银行卡,却没有明确向他告知。
  银行则回应说,根据查询的结果,涉案的银行卡并未挂失,银行卡在原告两次存入现金时处于正常状态。而且,即使银行卡已挂失,仍可以存款,但不能进行其他操作。
  对于程先生有关银行未认真核对存款凭单上信息与签名不符的质疑,邮政银行称凭单得到存款人的签字确认,且程先生的经济损失与邮政银行的存款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邮政银行依据指令进行操作,程先生将存款存入他人账户的行为与邮政银行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程某经济损失。本案所涉的银行业务为卡现金存款业务,存款过程是程女士分两次将6200元及1400元现金连同邮政储蓄卡一并交付邮政银行工作人员,后者接收储蓄卡及相应款项后,当即依照程女士意思将现金存入卡内,操作完成了前述两笔业务并同时生成电脑打印的存款凭单。虽然两张存款凭单中“用户填写”一栏均为空白,但“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女士亦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代表程先生对存款行为予以确认。据此,邮政银行虽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有瑕疵,但该瑕疵与程先生所诉损失并不存有因果关系。现因诉争款项已经存入王某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该两笔交易。
  对于涉案银行卡是否已挂失,法院认为程先生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依据账户查询清单可知,本案所涉邮政储蓄卡的账户状态在事发当日属于正常,并未存在挂失或冻结状态,故对于程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未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亦未存在违约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律师支招
可追加遗失卡户主参与诉讼
  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丁胜认为,该案中,存款人未确认银行卡是否系自己所有,银行也没尽到必要的核查和提醒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即使确认这笔存款为存款人误存,银行也无权在不征得银行卡主人本人同意情况下,直接将钱返还给存款人。
  丁胜指出,虽然银行卡的失主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原被告双方可将失主作为第三人进行起诉,以便法院调查这笔存钱是否为存款人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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