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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在专业与法规扶持下前行
——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理事贾新光
作者: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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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 方/文
     郝 军/摄
  “10年前的2001年,当时的汽车产量是230万辆;而今年,汽车产量将超过1800万辆,进口100万辆。这一巨大变化必将导致汽车价格大幅度下降。”在日前举办的2011一汽丰田汽车汽车消费大讲堂,著名汽车专家、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理事贾新光这样回顾了中国汽车消费服务品质的巨大变迁。
  贾新光举例说,10年前,桑塔纳价格是17万元左右,现在是7万多元,且是经过多次改进的升级版。
  到今年11月底,国内汽车保有量达到1.04亿,其中私人汽车超过6000万辆。他预计,2015年前后超过2亿辆。
  汽车产销量的剧增,必然会带来汽车售后服务的变化。
  谈到汽车售后服务,贾新光回顾的目光,跨越了数十年的时光隧道。
  据贾新光介绍,1978年开始,国内开展质量月活动。厂长、局长,而且还有部长亲自“站柜台”,听取用户及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把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亲自带回来研究解决,这在当时被叫做“背废品”。那时,汽车厂家开始走访用户,进行产品维修。
  1979年,有关部门出于需要从二汽调了2000辆车,二汽组织了一个特别服务组,这是特约维修服务的第一个案例。其后开始建立特约维修站。
  1979年10月,国内建立北京市丰田汽车维修服务部(三元桥丰田)。这是外国汽车公司在中国开设的首家售后服务机构。1985年,改建为北京市丰田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引进丰田公司的“4S”管理模式。
  1990年,上海汽车销售公司成立,建立24个联营公司,基本采用4S模式。2000年8月,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主营业务整车销售与上海大众售后服务系统结合,转制成立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3年,上海大众和上汽大众合并。
  1998年7月1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成立,率先在国内导入以售后服务为中心,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信息反馈”四位一体的特约销售服务模式。
  2005年4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确认4S模式。
  谈服务变迁,不能不涉及规范汽车服务消费的法律法规。贾新光说到,国家工商总局一直在积极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其中,修订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并将严格责任原则确立于《消法》中。建议增加的内容包括: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可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开展行业调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告、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有权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提起诉讼。
  在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时,贾新光说,这还包括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10年7月公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召回范围增加了挂车以及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处罚力度加大,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
  2002年12月,有关部门曾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2004年底,有关部门就汽车“三包”问题向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三方广泛征求“实施意见”,但此后很长时间没有下文。
  直至2011年10月,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召开听证会。
  对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前景,贾新光认为,随着法制进一步健全,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汽车召回条例》《汽车三包办法》等陆续出台,汽车消费的监管将更加严格,消费者维权意识越来越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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