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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各界持续热议之时——
汽车三包再征民意
作者:李方


    ■本报记者 李 方
  1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页发布“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质检总局网站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
  那么,汽车三包两版征求意见稿,发生了哪些增减变化,这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
  第一个明显变化就是30天退换期限,延长到60天。
  第一稿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
  对此,2011年12月8日,北京、济南、上海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在内的22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对这一退换车的限定条件,提出应予进一步放宽的改进建议。
  对此,吸收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之后,第二稿则改为“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稿,延长了免费退换货最关键的日期,并增加了行驶里程的参照指标。
  第二个明显变化是第三方鉴定的变化。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应细化如何解决汽车质量问题鉴定无门的窘况”的建议,在第二稿中也得到回应。“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鉴定难而导致问题车难退换的窘境。
  第三个变化最引人关注。
  第一稿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第二稿则改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第二稿大幅度调高有效期限的里程限值,这对汽车质量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对扭转目前存在的新车质量问题频发现象,有重大意义。
  第四个变化是罚则有新规。
  业内资深评论师贾新光曾认为:第一稿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则并未明确,力度明显不足。
  而第二稿专门增加了第八章“罚则”。罚则针对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各种情况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具体处罚手段,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新增罚则切实体现了汽车三包作为行政法规的严肃性,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个变化是追偿制得到确认。
  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第一稿发布后,有很多经销商表示,由厂商生产原因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却要经销商承担责任,感到压力太大。
  曾有业内人士担心,经销商如果因此不配合三包的执行,将会导致维权过程演化成漫长的拉锯战,最终受影响的还是消费者。
  第二稿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新华社资深记者南辰认为,对比2011年9月公布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所表现出的变化,充分体现了政府机关开门立法的成果,也体现了民意和民智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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