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冯铁飞 何春雷
花20万元在大商场买了一块劳力士手表,结果却发现是一块旧表。消费者怀疑商家欺诈,而商家宣称有合法手续,是从拍卖行进的货。这起消费纠纷案历经两年三审,消费者终于获得了双倍赔偿。拍卖品是否可以拿到正规的商场出售?商场销售无正规进货手续的商品是否应该赔偿消费者?消费者又该怎样维权?由该案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20万元买了问题劳力士
2009年6月7日,山西省河津市的消费者张先生在西安民生百货解放路店,买了一块销售区域代码为26、表型号为118238、表机芯编号为M321055的劳力士手表,价格205380元。第二天,张先生在另外一家商场的劳力士柜台咨询时,服务人员告诉他,劳力士表都有一个质保卡,相当于身份证,卖的时候才填购买日期。但是,张先生手表质保期上的日期,并非他购买的日期,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是出厂日期。
另外这家劳力士表的服务人员还介绍,每个劳力士表都有一个销售区域代码,大陆的区域代码是838,而张先生的那个表的区域代码26是国外的,不允许在大陆售卖。张先生怀疑这块表可能是水货,或者是二手货。
于是张先生便去找西安民生百货讨要一个说法。但民生百货解放路店告知张先生,该表是从深圳一家拍卖行购买而来,有合法手续,是真正的劳力士表,不构成欺诈。
商家从拍卖行进货的手续,让张先生更加确信他买的这块劳力士表是旧表。多次交涉都没有结果,于是张先生选择了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2009年10月21日,张先生将民生百货解放路店告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商场欺诈为由,要求双倍赔偿。
2010年4月13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张先生双倍赔偿的请求。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11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不支持双倍赔偿,只是判决退货,同时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张先生20万表款的利息。
二审判决送达后,张先生还是不服输,又多方寻找证据,并从深圳海关部门得到书面证明,深圳拍卖行拍卖的那批劳力士手表有25块,但清单中并没有张先生所购买的吊牌号为M321055劳力士手表,民生百货的拍卖手续属于伪造。
找到新证据后,西安市中院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2011年11月18日,西安市中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张先生双倍赔偿的诉求。
商场是否可卖拍品
在本案中,商家称劳力士表是从拍卖行进的货,之后的一审、二审也认可商家进货手续合法,是否就可认定从拍卖行出来的商品可以拿到正规的商场去出售?
对此问题,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肇树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拍卖法》没有对拍卖品进入商场销售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正规商场卖拍卖品不是违法行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按照一般人通常的理解和商业惯例,拍卖品原则上是不能拿到正规商场出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造成法院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审理依据,希望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没有做出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该秉持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释义。”田肇树说。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则认为,如果拍卖品是旧货,那商场需要有经营资质,否则无权销售。1998年公安部、原国内贸易部曾经联合发布《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未取得旧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旧货经营业务。“因此,商场不仅无权销售旧货手表,而且,如果将曾经使用过的旧表当作新货来卖,就构成欺诈,应该双倍赔偿消费者。”刘宏辉说。
不得隐瞒进货渠道
在该案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中,商场坚称手表进货渠道是拍卖行而来,始终没有告知消费者真实进货渠道,最后消费者通过调查得知,原来此手表不是拍卖行而来,其进货渠道不明。那么,商场是否有义务告知消费者真实进货渠道?
对此,田肇树认为,作为经营者有义务标注清楚或提前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的情况,让消费者自己做出判断然后进行选择。《消法》有很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有知道产品真实信息的权利,所以商家应该有告知义务。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商家是否构成侵权要看隐瞒的信息是否非常关键,是不是有故意隐瞒或者涉嫌欺诈的行为。
刘宏辉认为,一般来讲,商场的物品都是通过厂家或者经销商进货的,法律并未禁止商场通过拍卖行、当铺等渠道进货,尽管这些渠道进货不一定都是旧货 、二手货。因为进货渠道特殊,按照《消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商场应该向消费者告知其真实进货渠道,并且有义务举证这块手表没有进入过消费领域,没有被使用过,比如外包装完好、无划痕、没有维修记录等等。”刘宏辉说,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铎表示,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只要是商家销售的商品,就必须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否则就涉嫌欺诈。”王铎说。
商家有义务举证
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和三审,消费者为了弄清手表的真实来历,耗费了整整两年多的时间,最终证明该表来路可疑。
“目前我国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就是说商家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却需要消费者自己去证实,谁主张谁举证对消费者尤其不利。”田肇树说,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难以跨越的“拦路虎”,应对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重新界定,把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转移出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让处于优势地位的商家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不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路不正的货当成新商品到正规的商场出售,不履行告知义务就是欺骗消费者,应该属于欺诈行为,应该双倍赔偿消费者。”田肇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