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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险不含附加险 发动机进水拒赔
作者:郑梦超


    ■本报记者 郑梦超
  私家车在暴雨中突然熄火,造成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车主要求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却以发动机险为附加险,车主并未就此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对此,车主浦女士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车辆的全部损失。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回放发动机进水被拒赔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诉称,2011年8月9日晚,原告的朋友鲍先生驾驶她的车辆行至北京西二旗一路口,正值暴雨,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面时熄火,熄火后没有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随后,鲍先生马上拨打被告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联系4S店请求救援。经4S店检查诊断,原告的车辆故障确定为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缸体变形,机油、防冻液、变速箱、内室等全部进水。
  2011年9月19日,原告的车辆维修完毕,共花费37000多元。但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原告被告知,车辆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赔范围,发动机部分损失共计34000多元拒绝理赔。原告认为,车辆在正常道路行驶过程中,瞬时暴雨造成的路面积水导致熄火,车辆熄火即损,理应属于车损险理赔范畴,被告应赔付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

●庭审焦点是否告知附加险要单独买

  “我们只同意赔偿原告车辆的清洗费用,至于原告发动机损失我方不同意赔偿。”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明确表示,只有车辆上了发动机险这一附加险,他们才会对遇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这一情况在原告购买保险时就已说明,发动机险是附加险,需单独承保,但原告并未购买附加险。
  原告代理人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保险时,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就保险条款进行告知,而不是以口头形式。当初被告只说给车上了全险,不但没有附加险的提醒,就连全险的保险条款都未提供,而且被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口头告知过原告。
  对原告“未向其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告知相关保险范围、免赔事由”的说法,被告代理人表示不符常理,“原告对车辆的玻璃进行了投保,而玻璃险就属于附加险。如果我方未告知附加险的相关事由,原告也不会投保玻璃险”。被告代理人辩称,保险的重点提示都要求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的相关条款。此外,发动机险及玻璃险均属附加险,原告仅就玻璃险进行投保而未投保发动机险,是因为其认为发动机受损出现的机率较小。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庭没有当庭主持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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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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