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王水清 刘小春 记者朱 海) 近日,江西省莲花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药物过敏烧伤脸部的消费纠纷,使消费者郭某获得了1万元赔偿。
2011年10月18日,消费者郭某来到莲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本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瓶治疗脸部痘痘的药水,但仅仅使用一次后就感觉脸上皮肤疼痛难忍,随后出现大面积溃烂,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
接诉后,莲花县消协高度重视,当即展开认真调查。经查,该专卖店销售人员在出售药水时未向郭某告知该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厂家的产品说明书也未注明过敏体质人员慎用此药的字样,厂家、经销商都存在过错。消协工作人员遂向山东省威海市消协求助,找到了生产厂家。最终,经过与厂家电话沟通,日前,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厂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1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