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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出问题 退换期从安装日计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日前,当吉林省公主岭市居民胡女士从消协工作人员手中接过新换的电视机时,开心地笑了。至此,一起因电视机质量引发的消费纠纷,在消协的认真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
  2011年12月24日,胡女士在当地一商店以5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夏普电视机。今年1月10日开始使用,1月22日除夕夜,正当全家人高高兴兴地收看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时,电视机突然出现故障。次日,胡女士找到购买电视机的商店要求换一台新的电视机,该商家表示,应该找夏普公司的售后维修。然而,夏普公司售后人员检查后称,电视机的屏幕发生了故障,不属于维修范围。
  多次协商未果后,胡女士来到公主岭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马上派人到商家找负责人了解情况,证明胡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虽然从购买到出故障,已经超过15天退换期,但从送货安装使用到出现故障却不到15天,消协工作人员建议商家实事求是地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人性化处理这一纠纷。
  经过认真调解,该商店负责人表示,争取为胡女士调换新的电视机。日前,商家通过消协将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视机送给了胡女士。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宗守运表示,胡女士的购买行为符合换机条件,按照“三包”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但是,如果销售之日和安装之日并非同一天,退换货期限应该从安装之日算起,而不是从发票开具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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