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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害降焦卷烟”并不安全
作者:唐夏


      本报讯(记者唐 夏)在3月30日于北京举行的“减害卷烟不安全”信息交流会上,与会专家呼吁社会各界关注烟草业“减害降焦”策略对公众安全的影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希望消费者认清所谓“减害降焦”的真相。
  协和全球控烟研究所中国分中心主任杨功焕指出,所谓“低危害”卷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到目前为止,根本不存在“安全”的卷烟。没有科学证据能证明“低焦油”的卷烟是安全性的。烟气焦油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混合物,其中有害成分仅占不足0.6%,焦油量的变化不能真实反映有害成分释放量的变化。
  “即使已经把焦油量降低到5毫克,甚至1毫克,危害并未降低。相反,降焦的结果,使烟草业不得不在卷烟中添加各种香料调香,再加各种中草药来减害,但这样造出来的卷烟,仍旧丝毫没有降低吸烟的健康风险,甚至潜伏着更大的风险。”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说,因为烟草企业根本说不清这些添加物同烟草中的几千种化学物质一起燃烧时,究竟会释放出什么新化合物,它们对人体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
  华联律师事务所王惠娟律师指出,烟草业利用“低焦油”概念、醒目的低焦油水平标签等广告宣传,来消除消费者对健康风险的警觉,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她认为,烟草业应全面、真实、明确地告知消费者烟草和烟雾中所含有的有毒物质,并且告知消费者长期吸食的具体危害,以及对他人的损害。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律师宣读了法律申请书。黄金荣认为,“帝豪”(风华)牌卷烟、“贵烟”(天高云淡)牌卷烟、“娇子”(阳光娇子)牌卷烟,长白山1毫克(高山流水)和5毫克(东方神韵)卷烟,违反了《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提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查处以上卷烟产品。
  据2006年1月在我国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烟草制品包装不得使用直接或者间接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词语、描述、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包括低焦油、淡味、柔和等词语。第11条准则要求,禁止包装上显示低焦油或者标注焦油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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