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姜积前 记者王照重)高高兴兴订购了新车,但在约定的提车日期却被告知无车可提。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崂山分局的工作人员在调解时发现,消费者王女士和经销商之间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月18日,家住崂山区的王女士在车行订购了一辆轿车。订车时,该车行销售人员保证在3月31日前能够提到现车,不会影响王女士清明节出行。于是王女士交纳了2000元订金。直至4月1日下午,王女士也没有接到车行通知。销售人员告知高速路大雾,车要晚到几天。因打乱了王女士的清明出行计划,她向崂山12315申诉。
然而,工商人员调查时发现,车行与王女士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订单合同。
经调解,王女士与车行签订了书面购车合同,再次约定提车时间,车行又加送了600元车饰。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交纳订金时,一定要签订购车合同。如果签订了合同,消费者不能如期提车,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由车行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