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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消协认为:整车轮胎三包被“缩水”显失公平
作者:刘传江


    ■本报记者 刘传江

  本报6月1日B2版以“整车轮胎三包遭缩水”为题,报道了轮胎制造企业轮胎三包期为三年,而同样是轮胎,被安装到汽车上随整车销售后,轮胎的三包期却“缩水”至几个月或几千公里,而且已成行业惯例。这篇报道引起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哈尔滨市工商局的关注,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开发表消费观点:汽车制造企业对轮胎三包的“缩水”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霸王条款,应予以纠正。
  早在2009年3月1日,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22家轮胎制造企业起草实施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锦湖、韩泰、佳通、固特异轮胎承诺三包期为3年,邓禄普规定5年,米其林三包为无期限,只要出现质量问题随时拨打客服热线。
  然而这些轮胎一旦进入到汽车制造企业随整车销售时,轮胎的三包期就被汽车企业“缩水”到几个月,或者根本不提供三包服务,理由是轮胎为易损件。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认为,汽车轮胎制造业关于汽车轮胎的行业标准规定,轮胎的三包期限为3年,汽车制造企业仅仅因为轮胎随车配套销售就擅自将三包期“缩水”显失公平。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行业标准执行,即应执行轮胎行业3年三包期的规定。多数汽车制造企业将轮胎定为易损件,不列为保修范围,或在车辆保养手册中标注轮胎三包期为几个月的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此种行为有明确的规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也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对方义务和减少格式提供方自身义务的条款,否则无效。
  黑龙江省消协郑重敦促汽车生产商和汽车销售商尽快改正,按照轮胎企业三包期限执行,在三包期限内一旦轮胎发生质量问题,汽车企业应积极协调轮胎企业按三包规定执行,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
  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认为,汽车生产厂家通过在汽车使用说明书中规定远低于《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轮胎的三包标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汽车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只要对轮胎的三包期低于《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规定标准的,都是违法的,无效的。“在轮胎消费维权实践中,我们遵循的就是《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和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制定的条款一律视为无效。对拒不履行轮胎三包义务的,我们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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