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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消协提示:
车辆送修最好“立字为凭”
作者:张恒


    ■本报记者 张 恒
  大连消费者张先生把车送到维修厂喷漆,取车时发现行车里程数莫名多出几十公里,油箱里的油少了近半,经反复询问,维修厂经理承认是店员把车开出去过;而消费者刘先生把车送去修理厂,到约定时间去取车,不但车没取成,反而被告知因交通肇事车被扣了,还成为被告。
  针对类似纠纷事件的频繁发生,6月25日,大连市消协发出消费提示:送修车辆应该与修配厂签署书面维修协议,记录车辆状况。车辆送修要做好记录,小心车被偷开。

待修车成了肇事车

  6月20日,大连车主刘先生无辜地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的车被维修工擅自开出造成交通事故,却要他承担责任;受害人包女士被撞伤后一直找不到人赔偿。
  据记者了解,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10年11月,当时包女士过马路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倒,车辆损坏,包女士伤势也较严重。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交警部门还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刘先生。对此,刘先生认为自己很无辜,当天他把车送去维修,回去取车时却被告知车被扣了,后来才知道车出事故了。后经了解,是该修理厂的员工李某擅自将车开出去,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修理厂员工李某不辞而别。
  经鉴定,包女士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包女士向大连沙河口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修理部的经营者、刘先生、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6万元。
  包女士表示,刘先生对车辆管理不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刘先生则认为,自己将车送去维修,修理厂员工李某擅自将他的车开出去,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事故也造成他的车辆受损,车还被扣了半个月。
  大连市消费者协会律师团首席律师、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王本海律师认为,车主刘先生将车辆送至维修厂后,该车辆的保管义务和相关责任就实际转移至维修厂。因此,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维修厂承担。维修厂工作人员李某擅自使用客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作为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如果维修厂因对车辆保管不善向事故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里程表莫名多出数十公里

  日前,大连开发区消协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称其爱车在送到开发区一汽车修配厂修理期间被该修配厂私自使用,要求修配厂返还维修费并赔偿油耗费用。
  原来,张先生当天将需要烤漆的车辆送到修配厂,双方约定第二天提车。第二天他去提车时,却发现公里数多出几十公里,且修配厂的监控器也显示张先生的车确实出去过。修配厂负责人承认车被开出去过是为了调漆。张先生认为修配厂在不具备调漆能力的情况下接下了活,并未经自己允许就将车开出去,因此要求修配厂返还前期预付的550元修车费,同时赔偿车辆磨损费和油耗费用500元。修配厂负责人则表示,车已修好,550元修车款不能退返,油耗赔偿更不能接受。
  大连开发区消协认为,修配厂在保管维修车辆期间,未经车主同意,不应当擅自使用维修车辆。“调漆”是修配厂应当承担的车辆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交通等其他费用应当全部由修配厂承担。修配厂应当向车主支付车辆使用中实际发生的耗油费用和合理的使用费。至于修车费的支付,则应当依据车辆维修情况或车辆维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经过调解,修配厂同意支付200元钱作为车辆油耗和张先生误工费的补偿,同时车辆被修配厂开出期间若发生违章,也由修配厂承担责任。
  为此,大连市消协提醒广大车主:送修车辆如果需要留厂维修,一定要与修配厂“立字为凭”,除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要将车辆入厂时的里程数、汽油表指针的大致位置、车辆的外观情况、备胎及工具等进行确认、记录,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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