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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共性霸王条款 你有没有遭遇过?
作者:郑铁峰


      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定所征集到的条款中420条属霸王条款,同时公布了10条主要消费领域共性霸王条款,以便消费者鉴别:
  霸王条款:本卡不退、不记名、不挂失、不换卡、不换现、遗失不补。
  审查意见: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限制退卡、转让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霸王条款:此卡自发卡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作废视为自动放弃卡内余额。
  审查意见:格式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两个概念,过期的卡内余额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如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支付手续费,经营者可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本条规定,经营者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
  霸王条款: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审查意见:“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也无此类规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的“三包”义务。
  霸王条款:本公司保留对优惠资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欠费暂停服务期间,乙方(用户)仍需支付套餐费用。
  审查意见:随意调整资费,违反《合同法》,侵犯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停机不停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
  霸王条款:洗涤衣物,如有质量问题请立刻告知,离店概不负责。
  审查意见:对于明显破损、染色等干洗中的常见问题,消费者可将衣物送到有关机构进行问题原因的鉴定,如确属由于洗涤不当所造成的,店家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店家的“离店概不负责”等告示条款,在明确的证据面前,没有法律效力,也违反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形式减、免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贵重物品请交前台保管,否则遗失概不负责。
  审查意见:此条违反了《消法》有关规定,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霸王条款:业主违反装修规定,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派人拆除及恢复等措施,其造成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业主承担。
  审查意见: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霸王条款:门票一经售出,不得退回。
  审查意见:此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旅游门票只是双方服务合同的凭证,属于资格券,其本身不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经济价值的是当事人接受的服务。持票人退票只是放弃接受服务的资格,这并不会致使服务提供者现实财产的减损;反之,若不允许其退票,而持票人又因故无法接受服务,则于两者显失公平。就这一意义而言,此类合同实际上为实践合同,按照 《合同法》原理,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生效。因此,在合同开始履行前,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故以门票来约束当事人,同时违背了《合同法》原理。
  霸王条款:汽车办理按揭贷款,需到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审查意见:强制消费者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霸王条款:车辆交付时,因厂商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海关及税收政策)致使车价上调或优惠幅度减少,乙方(经销商)则有权将车辆销售价相应上调。
  审查意见:厂商、国家政策等因素引起的价格调整属于经营风险,该约定属于转嫁经营风险,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郑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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