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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市场规则 强化网购监管
作者:王燕燕


    ■王燕燕
  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在无法见到真实物品的情况下就要决定购置与否,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要求有关部门对从事网络销售的企业设置更高的标准并加强审查和控制,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一方面,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由工商机关对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产品、产地、质量、价格、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严审,合格后凭准入证进入网络市场。为防止未经审查、未获准入证的经销商私自在网站发布信息,网站经营者应当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删除不法信息。另一方面,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息,需要建立严格的网络营运商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相关档案,登记备案。
  随着网络购物的进一步发展,一些网络营运商当初确立的评价体系逐渐显示出一些不足。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来加以改善:首先,评价机制精准化。将现有评价体系的“好评”、“中评”、“差评”等概括性、定性化的评价,改为具体、定量化的评价。可将产品分类,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每种指标又有不同的等级。评价指标越细,对消费者的参考作用越大,从而更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其次,近年来,一些卖家通过虚假交易得到较高的信用值以及店铺评分,从而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针对此问题,建议网购平台管理方加强监督管控系统,对于一些涉嫌炒作信用的可疑交易,及时在制度设计上予以完善,进行更严密的审查,调动各方力量共同维护购物环境的真实性。
  网络购物纠纷产生与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的营销信息发布审查不严和监督不力,是相关联的。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处理网络营运商与销售商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不明,纠纷一旦产生,二者责任难分互相推卸,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
  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以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加强两者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增强相互之间的责任感。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所发布的信息应负把关义务,对销售商履行买卖合同应负监督之责。如果因网络营运商对销售商发布的信息审查不严等原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如果因为网络营运商逃避履行法定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使得销售商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也应由其与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对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来说,大都遇到涉及争执标的较小,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如果要使利益受损害的消费者不因诉讼的门槛过高望而却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即凡涉及商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余合理性开支,均由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全额赔付的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无论损害程度多大,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除了赔付标的物侵权损失外,还应支付消费者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的诉讼费、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食宿费、邮寄费等所有开支。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得其不因担心入不敷出而放弃自身权益的维护,同时达到惩戒不法经营者的效果,更好地促进网络购物的秩序化。
  另外,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凡在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网上银行对保证金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如果经销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给消费者造成3次以上侵权,网上银行应将这些情况反馈给该经销商的批准机构,由该机构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准入证,以惩戒不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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