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刘文新
目前,各大商场几乎都有多种面额的购物卡或提货卡对外发放,有消费者乐于享受持卡消费带来的便利,也有不少消费者对提货卡丢失不补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商场的解释是:提货卡等同现金,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重庆市消委会则认为:商场声明并无法律效力,对消费者不公平。商场提货卡能不能等同现金?丢失不能补办是不是商场的霸王条款?商场有没有退还余额的义务?本报记者就此采访相关人士。
提货卡余额被冻结两年
“价值1.8万的提货卡丢失了,商场又不让挂失,这可怎么办?”日前,重庆云阳县消费者刘道春就碰上这郁闷事儿。2009年12月底,刘道春在新世纪百货云阳店购买了24张面值总额为2万元的提货卡。购卡时,新世纪百货云阳店在一张便笺上注明了提货卡的编号,并盖好公章后交给了刘道春。然而,2010年1月16日中午,刘道春不慎将装有提货卡的黑色休闲包丢失。他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并向万州新世纪(新世纪百货云阳店隶属于万州新世纪)申请提货卡挂失,并要求补卡或退还余额,以及登报声明作废。万州新世纪查证发现,除去消费的金额外,刘道春所购提货卡的1.8万元余额还在卡内。商场立即冻结了这笔资金,但拒绝刘道春的挂失、补卡或退款要求,称只有等拾到这些卡的人到商场消费被发现后,才能收回这些提货卡,并为刘道春补办新卡。
刘道春认为,商场详细记录了自己提货卡的编号,自己也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购买人,为何不能挂失?刘道春向重庆市云阳县消委会投诉,万州新世纪却拒绝到消委会调解。这一纠纷拖了两年多时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商场“认卡不认人”
新世纪重庆总部督导办公室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每张提货卡的背面都已声明“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提货卡买卖等同现金交易,可自由流通,商场的原则是“认卡不认人”。该工作人员解释说,在消费者无法出示提货卡的情况下,商场也就无法确认其是否属实际持卡人。商场根据“不挂失、不补办”的合同约定,拒绝为消费者办理补卡手续,合情、合理、合法。
该工作人员还指出,消费者将提货卡遗失是其疏忽所致,新世纪方面没有任何过错。消费者要求没有任何过错的商场为其个人过失承担赔偿或补偿的责任,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新世纪方面无法接受。另外,鉴于提货卡的所有权归持卡人所有,新世纪方面无权对提货卡进行登报声明作废。而且,登报声明也产生不了商场可以拒绝今后善意第三人再持卡消费的法律效力。
“声明”不具法律效力
重庆市云阳县消委会秘书长阮志东认为,提货卡并不等同于现金,而是具有不定向的预付款属性。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有关规定,当卡遗失后,双方不再有买卖指向,因此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如果丢卡的一方能够出具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该卡的持有人,那么卖方在核实无误后,应当把卡内的预付款全部无条件返还。
阮志东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提货卡上“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的声明,是一种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刘道春已有足够证据表明他是这些提货卡的所有人,万州新世纪有义务为其补办新卡或退还余额。”阮志东说。
商家有挂失义务
重庆市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办理提货卡挂失手续是商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首先,丢失的提货卡是由商场单方面提前制作的,“不挂失”条款注明于提货卡上,在交付给使用人时并未就条款内容与使用人协商,在条款的制定上具有预先制定性,在意思的表达上具有单方决定性,在合同双方的地位上具有不平等性,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其次,挂失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不涉及对合法持有人的判断问题。该商场对提货卡的卡号已经事先进行了登记,也有条件办理挂失手续。而且,办理挂失手续不会给商场造成损失,如果非法持有人不敢提取货物,不办理挂失反而可能给商场带来非法利益。
徐勇认为,由于受困于“不记名、不挂失”的霸王条款,有许许多多的消费者在丢失提货卡后,只能自认倒霉,无法讨回卡上的金额。待这些卡到期之后,这些金额自然就成了商场的“意外之财”。目前有许多业内人士呼吁,为了减少消费者的这种损失,商家应该推行实名制。从技术上来说,实行实名制并不是难题,但商家却一再坚持“不记名、不挂失”,究其原因,关键是商家执意逃避管理责任,单方面向消费者强行转嫁管理成本,从而最大程度保护自身利益。“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还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商家如果不把精力花在提高服务水平上,而是一味逃避责任、转嫁成本,一定会被消费者抛弃的。”徐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