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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共场所禁用钢瓶液化气
作者:白树友 徐文智


      本报西安讯(白树友 记者徐文智)8月6日,《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开始施行。《细则》规定,餐馆、休闲、健身场所等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公共经营场所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细则》规定,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另外,《细则》还规定,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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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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