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记者朱 海 通讯员 赖和华 周 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汽车自燃引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不但获得了一辆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车,而且还获得经济赔偿22万元。
2011年4月20日,萍乡市上栗县消费者刘女士以9.49万元的价格,在上栗县某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轿车。今年5月27日凌晨,停放在刘女士自家门面内的汽车突然起火自燃,不但造成车辆被毁、房屋部分装修、家具及日用品等财产损失,而且导致刘女士及家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事故造成房屋等经济损失18万余元,加上小车被毁,车主及家人住院治疗等费用,共计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销商多次与厂家交涉后,厂家同意赔付1辆新车,但消费者的其他损失被厂家以火灾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7月11日,刘女士向萍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萍乡市消协受理投诉后,走访了消防部门,基本认定是汽车自燃引发的火灾,该品牌汽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属缺陷产品。消协工作人员又多次与经销商、厂家代表进行沟通,最终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2万元,赔偿同品牌、同款式、同型号新车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