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警示、提示实际上是工商、公安机关依法向社会发布的公告,是防止群众上当受骗的重要措施。通过对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的揭露和曝光,提醒社会注意,可以避免造成更大社会危害。
警示、提示可以发布在执法机关的刊物、网站和公示公告栏上,也可以借助社会媒体发布。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自2007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介多次发布了传销警示、提示,提示广大群众警惕传销惯用的欺骗手法,公布了部分已被查处取缔的传销组织名单和用于传销的部分产品目录。警示、提示的发布,揭露了传销组织的欺诈本质,防止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同时也震慑了传销违法组织及其骨干分子。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