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尚武
由于传销本身就是一种借用社会组织结构发展方式 (由上至下层级推进并增加控制人数、上层从下层的持续加入和所缴会费中来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赚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这种“借用”现象越普遍,其对社会稳定构成的危害就越大。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不完全统计,2006-2010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近万起。
让我们看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传销人员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据媒体报道,2011年4月7日晚,王红杰被传销组织成员彭芬(女)骗到福建建瓯市,身陷传销组织在该市紫芝街的窝点。在窝点“主任”龚艳艳的许可下,彭芬安排付亚勇担任王的师傅,负责看守和做对方的思想工作。林永飞等人也协助看守和说教。王红杰不愿加入,要求离开,均被阻止。4月9日午后1时许,王红杰趁他人不注意,从该楼房二楼至三楼的转弯处跳到旁边紫芝街49号的屋顶上逃走,付亚勇发现后紧追其后。后在该屋顶上追逐时,王红杰不慎从屋顶上摔下,付亚勇也跟着摔下。付亚勇的脚部被摔成粉碎性骨折。后两人分别被送到医院抢救和送医疗所治疗,王红杰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3日7时许死亡。经群众报案,除彭芬等两人在逃外,龚艳艳等六名被告人均在4月9日和4月10日被抓获归案。付亚勇由于脚部被摔成粉碎性骨折,将另案起诉。
福建省建瓯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该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龚艳艳(女)、林永飞、余万胜、龚金岚(女)四人分别被判处七至五年有期徒刑,王红、穆益波二人被判三缓四。
案例二:逼迫传销致人跳楼领刑又赔偿。2011年4月,被告人张涛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加入一传销组织。张涛为发展下线,电话联系其同学滕伯强,以合伙开汽车维修店为名,欲将被害人滕伯强骗至吉州区从事传销活动。同年7月5日22时许,被害人滕伯强携其女友曾小芳乘火车从四川来到吉安,当晚住宿于吉安火车站旁一旅社。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涛将滕伯强、曾小芳带至吉州区大巷口26号1单元702室传销窝点,途中还拿走滕伯强、曾小芳的手机。滕伯强在传销窝点得知是从事传销活动后,要求张涛归还手机,让其离开,张涛予以拒绝,并同其他传销人员看守滕、曾,不让两人出门,还强迫他们听传销课。7月7日12时许,滕伯强再次提出离开遭拒绝后从702室窗户处跳楼,致全身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滕伯强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八级伤残。2011年12月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涛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滕伯强物质损失人民币203974.60元。
案例三:传销组织者殴打、杀害被骗者。据媒体报道,自2006年起,吴某亮、杨某、刘某星、曲某江、牟某鑫、于某山、焦某、何某芬先后来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杏花村”、“凌云”等封闭管理的传销窝点,以推销“瑞士金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3800元费用以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A、B、C、D、E组成 “五级三阶制”层级进行管理和取得报酬,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至案发时,刘某星、牟某鑫、于某山、何某芬均已达B级经理,吴某亮、杨某、曲某江、焦某均已达C级大主任。其中刘某星更是兼任片长,分管 “杏花村”、“凌云”等四五个传销窝点,负责人员安排、资金调配等重大事项。
2009年12月初,刚刚升做B级经理的牟某鑫介绍了一个熟人刘昌智过来。刘昌智1985年出生,当时刚大学毕业不久。发现自己陷入传销窝点后,很抗拒,其间还与管理“杏花村”的“家长”汪某武发生矛盾。汪某武将刘昌智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反映给牟某鑫,后者又向刘某星进行汇报。了解情况后,刘某星决定对刘昌智进行“送人”,并叫牟安排“送人”事宜。据牟某鑫交代,所谓“送人”,是指新人如果还没交加盟费就想走,就要采取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新人缴纳费用后送离传销窝点。
2009年12月9日早上6点多,牟某鑫电话安排吴某亮、杨某、曲某江到“杏花村”负责“送人”。随后,3人来到“杏花村”的新人房,一顿口头说服无效后,对刘昌智拳打脚踢,逼刘打电话筹钱。后来,吴某亮离开,杨某、曲某江继续殴打、逼问。当天下午,于某山等人也来到“杏花村”,脚踢刘昌智的肚子。最终,刘昌智交出了600元现金,还打电话叫朋友汇来了2000元钱。因为还差1200元钱,吴某亮等人再次对刘昌智实施殴打,见刘失去反应,焦某均还拿冷水泼刘的脸部。刘某星得知这一情况后,赶到现场确认刘昌智已经死亡,遂与吴某亮等人商量决定抛尸。于是,吴某亮、刘某星等人,将房内床单撕成布条捆绑刘昌智的尸体,用被单和床单包裹好装入绿色袋子。后由吴某亮、杨某、曲某江搭乘出租车前往广州,将刘的尸体抛入珠江,作案者先后离开东莞。尸体于2009年12月29日在广州市南河道上滘船厂附近水域被群众发现。因心理压力过大,2010年3月12日,曲某江到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25日,吴某亮到河北省定州市公安局投案。该团伙9名成员先后落网,并在东莞中院受审。
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传销组织为了“留人”,普遍使用这一“招”。此招不灵,竟然直接加害。传销让人疯狂到这种地步,实在是社会毒瘤,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危害。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拒绝传销,远离传销,对各种形式的传销保持零容忍态度,还社会和谐和稳定。(本文作者为广西南宁政法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