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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泄露密码 存款被盗银行无责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主妇李某在向某银行申请借记卡的同时开通了网银,没想到几个月后被“你有一张传票”的电话骗走136万元。李某一气之下将存款所在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0年10月,李某在某银行申办借记卡时开通了电子银行服务,并领取了动态口令器。2011年1月,李某遭遇“法院传票”电信诈骗。对方在电话中以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身份,号称李某的身份涉及到在广西某地的一起恶意透支的经济刑事案件。
  由于对方直接报出了李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且李某拨打114核实对方所说的号码确为当地公安机关工作电话,所以在“检察官”要求李某提供银行的账号和密码协助调查时,李某遂把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和动态口令都给了对方。
  李某当时以为,虽然告诉了对方上述信息,但自己存的是定期,身份证和存折都在身上,钱不会出问题。不过,打完电话后,李某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当天下午14时许,她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去银行注销了网上银行功能。然而,为时已晚,银行定期账户上的136万元钱款已经被分为8次转走。

·交锋

  李某认为,自己并未主动转账、汇款,定期存款不翼而飞是因为银行保管不善,遂诉诸法院索赔136万存款及利息共计140余万元。
  李某诉称,银行网银存在安全问题,且按照银行规定普通客户每天最高转出累计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但她的资金一天竟被转出139万元。
  银行则辩称,银行的系统安全可靠,李某的资金是通过其掌控的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等数据完成转移,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转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查到,李某曾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网银的用户名、密码、动态口令等只有原告本人掌握的重要信息。李某作为储户非但未能妥善保管,反而向他人泄露上述重要信息,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自行承担存款被划转的责任。对于网银的安全问题,李某的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从双方合同约定来看,合同仅对“银行有权规定并调整网上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进行了约定,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未对每日累计交易金额进行调整,所以李某有关“每日最高转账20万元”的诉请无依据。
  据此,嘉定区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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