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10月30日中国政府网消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通过,并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另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