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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银行卡 引来一身债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案情

  李先生出于热心,将身份证借给一位没带身份证而又着急在北京办个银行卡的好友佟先生,帮他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银行卡,却不想因此卷入一场借贷纠纷。所幸法院明察秋毫,近日还了他一个清白。
  今年9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开庭传票将李先生搞得“一头雾水”。经向法院了解,李先生才知道自己成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而原告竟是自己刚认识不久的王先生。

·交锋

  王先生诉称,他于2009年11月通过银行汇款向李先生的银行账号汇入24万元,后多次催要,李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该笔款项。王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存款证明用来证明其与被告李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李先生则指出,自己与王先生是在2010年10月通过佟先生介绍认识的,2009年11月在双方素不相识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发生借贷关系。此外,王先生将款项汇入的账户是自己帮佟先生开立的,开立之后账户的资金一直由佟先生管理,涉案款项应是王先生与佟先生之间的经济往来,与自己无关。
  庭审时,王先生认可借款行为发生时自己并不认识李先生,也无法提供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提交的存款凭证仅能证明王先生曾向以李先生为户名的账户中汇入了24万元的款项,并不能证明上述款项的性质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王先生亦不能就双方之间存在24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法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说法

  北京海淀法院高增播法官表示,借贷关系的发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为借贷合意,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欠条等;二为实际出借行为,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收条、出借人通过银行向借款人汇款的凭证等。这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同时出借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其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被告李先生并未与原告王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却因为自己好心帮朋友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无端惹上了官司。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存有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材料,以免因为保管不善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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