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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全额罚息靠什么
作者:聂国春


    ■聂国春
  借了1万元钱,即使还了9999元,只差1块钱不小心没还,银行也会按1万元计算利息,此外还可能有利滚利的滞纳金。继央视炮轰银行信用卡“全额罚息”后,王新亮律师上书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废除银行霸王条款,再度让公众将质疑的目光投向银行行规。
  其实,信用卡全额罚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其公平性早已被消费者诟病多年,银行业则一直拿国际惯例作挡箭牌。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持卡人延迟还款的违背信用行为,银行索取适当的风险补偿情有可原,但“还款差一元却按万元罚”的全额罚息,却严重背离了基本法理。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只有义务就自己迟延还本付息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已还款部分来说,消费者已经履行了信用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银行没有理由将罚息对象扩大到整个消费额度。
  其次,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签订过程中,银行并未履行对全额罚息条款的说明与提醒注意义务。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名字让银行在法律上履行完了 “告知义务”,并使其提供的“霸王条款”变成了普通的格式条款,进而把一个不公平的合同漂洗成为表面上合法的合同。但这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要求,是显失公平的无效格式条款。
  再其次,消费者延迟还款,银行已经有日息万分之五 (折合成年利率为18%)的风险补偿。如果按全部透支额计息,并加上滞纳金,其总的收益将大大超过持卡人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央视报道的“透支11万5年后要还44万”的新闻,表明信用卡利息和滞纳金已大大超过本金,也说明银行在信用卡未还款的惩处收费上有失公平。
  显然,银行对于信用卡未按时还款的惩罚性措施,成了银行增收的手段。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垄断性强、竞争不足,而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仅靠个别银行的“鲇鱼效应”、媒体的连番炮轰和公众的“用脚投票”,注定无法从根本上撼动全额罚息。工行取消全额罚息3年多了仍无一家银行跟进,就说明此事不能仅靠银行自律,还需要监管部门积极作为。
  正因为如此,北京市消协今年8月向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建议取消全额罚息。王新亮律师在公开信中也明确指出,银行监管部门有义务责令银行整改、废除相关霸王条款。
  笔者以为,取消全额罚息,监管部门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以法律手段遏制银行的逐利行为。现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在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标准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未偿还的余额。恰恰是这一漏洞给了银行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如,国外银行对于信用卡违约金的计收大都有次数或数额限制,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按月收取5%的最低限,却未设最高限,从而导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些问题都应予以纠正。二是强化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比如,银行在制定各种规定的时候,有关部门不妨进行严格审查,甚至有必要请消费者参与进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利于消费者的服务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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