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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定金纠纷 证据证明不可少
作者:叶元旦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叶元旦 记者薛庆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买卖定金案,赢得了双方的好评。
  9月1日,消费者倪某致电相城区消保委开发区分会投诉称,当天其在相城区某汽车4S店看中一款汽车,双方在充分沟通后订立了购车合同,并给付定金2000元,双方约定一周后提车。而后消费者又去了同一品牌的另外一家4S店,通过对价格、交货周期等要素进行比较,感觉原订车辆不合算,便和4S店的销售顾问电话进行协商,销售顾问口头承诺2000元定金可以退,于是消费者在第二家4S店购了车,当消费者来到原4S店准备取回2000元定金时,却被告知销售顾问已辞职,定金2000元不能退回。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倪某向相城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要求返回定金2000元。
  接到投诉后,开发区分会工作人员展开了调查。消费者称销售商口头同意解除合同,并答应退还2000元定金,而销售商称如果同意解除合同请消费者提供书面证据。最终在开发区分会的调解下,销售商同意退回消费者1000元定金。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消保委提醒,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光靠口头约定,缺乏证据证明;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双方应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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